“太过分了!逛个超市竟被逼到脱衣自证清白!”安徽巢湖,某超市内,一位六十多岁大爷

梅姐说法 2025-11-12 09:40:57

“太过分了!逛个超市竟被逼到脱衣自证清白!”安徽巢湖,某超市内,一位六十多岁大爷结完账准备回家,路过安检门时警报大响,超市男店员拽住他,一口咬定老人私藏东西,老人无奈只能脱衣证明。 这事得从11月9日说起,当天,一位六十多岁的大爷,跟平常一样去超市买东西,他挑了些菜,结完账拿着小票,提着东西就往出口走。 当大爷刚跨过安检门时,警报声骤然响起。 一名男店员迅速冲过来,一把拽住大爷的布兜带子,声称大爷藏匿了物品。大爷赶紧把小票递过去解释,可这店员根本不信,还一个劲追问。 这时候,周围围过来不少顾客,对着大爷指指点点,还有人拍照,大爷焦急万分,满脸通红,无奈之下只好将兜里的物品逐一掏出,供店员检查。 奇怪的是,检查完这些,再靠近安检门,警报还是响。 这男店员还不依不饶,怀疑大爷把东西藏在身上了,大爷当时也没多想,就开始脱衣服,店员站在旁边,也没出声阻止。 大爷脱得只剩内衣了,旁边有顾客实在看不下去了,赶紧过来劝阻。 这时,店员才把大爷脱下来的衣服拿过去检查,结果什么也没找到,检查完,店员居然什么也没说,就让大爷走了。 大爷能不生气吗?这事放谁身上,谁能受得了,他觉得这超市太欺负人了,自己是清白的,凭什么受他们这种冤枉气。 超市店员的行为,从法律上说,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那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市店员怀疑大爷偷东西,这本身没问题,可不能就这么直接拽住人家,还不让人家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店员拽住大爷布兜带子,限制大爷行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侵害了大爷的身体权。 要求大爷脱衣服检查,就更不对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 超市店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大爷脱衣服检查,这严重侵犯了大爷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店员当众怀疑大爷偷东西,还让大爷脱衣服,这对大爷的名誉也造成了损害。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责任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安检门坏了,超市没及时发现和维修,这属于管理上的疏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超市作为经营者,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因安检门报警就怀疑大爷偷东西,还要求其脱衣检查,这既是对大爷人格的侮辱,也侵犯了大爷的人身自由。 即便怀疑大爷有不当行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可以报警处理,而不是自行搜身。 有人质疑,大爷当时为何未拒绝店员的无理要求? 其实,大爷年纪大了,可能一下子没反应过来,也不懂自己有权利拒绝这种不合理的要求。 而且,在那种情况下,大爷可能更想赶紧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才会选择脱衣服。 对于超市的做法,大爷能不能向超市索赔呢? 这当然是可以的,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 在这件事上,大爷不仅尊严受到了伤害,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完全可以要求超市赔偿精神损失费。 这事闹得挺大,11月11日,警方通报了情况,双方最后和解了,超市也答应会检修设备。 也有人觉得,这事双方和解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其实,和解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处理方式,但超市的行为确实违法了。 大爷要是觉得和解的赔偿不合理,或者心里还是咽不下这口气,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不能随便怀疑顾客偷东西,更不能侵犯顾客的合法权益。遇到不合理对待,别冲动,也别害怕,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尊严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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