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18岁女子怀着美好憧憬进入直播行业,怎料,刚入职不久就被公司男主管,以谈工作为名,约出去性侵。事后,女子无心直播,欲与公司解约,怎料,公司却以违约为由,要求其退还全部收入并承担10万余元违约金。法院这样判! 据悉,今年2月份,刚满18岁女子黄某怀着美好憧憬进入直播行业,并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 合同内容大致是,公司向黄某支付1.5万元签约金,作为独家演艺经纪根据黄某的个人情况利用自身的资源对黄某进行包装设计、宣传推广,黄某每个月只需要直播26天以上、104个小时以上即可。 与公司签订合同后,黄某便开始了自己的直播生涯,公司也依约向黄某支付了签约金。 可令黄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入职的第4个月,公司主管陈某某竟然以谈工作为名,将其约出去,对其实施了性侵。 事发后,黄某难以原谅陈某某,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报警。 黄某报警后,警方当即便介入调查,而后认为其被陈某某性侵的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存在,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刚成年,本想在直播行业大展拳脚,结果却遇到了这样的事情,黄某的心情可想而知。事发后常常整夜整夜失眠,以致再也无心直播,便向公司提出解约。 谁料,公司并不愿意放黄某离开,而后见黄某擅自停播后,又拿出当初与黄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表示,黄某擅自停播,已经构成违约,如果限期没有恢复,将追究黄某的违约责任。届时,黄某不仅需要退还全部已经获得的收益,支付10万元违约金,如果发生诉讼被认定为违约,还需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用。 黄某懵了,想不到公司这么不解人意,与公司理论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 法庭上,黄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认为正是因为公司用人不当,才导致自己遇害,进而无法履约。 面对黄某的控诉,公司辩称: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同时以黄某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黄某退还全部签约金、已经获得的收益、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要求承担律师、诉讼等费用。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虽然黄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乙方(黄某)遇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黄某同意向公司返还已获得的收益,同时黄某同意向公司支付拾万元”。 但是法院认为,“乙方(黄某)遇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履行本协议”属于合同终止履行的法定情形。 黄某遭遇性侵符合重大意外伤害的定义,该事件,给涉世未深的黄某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对继续履行合同的期待可能性大大降低,双方之间的合同已无履行的现实可能性!黄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考虑到合同解约并非黄某以及公司的原因,而是因重大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造成,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公司向黄某支付了1.5万元签约金,黄某对应的履约期限为1年,但仅实际履约4个月,故酌定黄某返还公司1万元签约金。 关于收益分成问题,因是黄某通过直播获取的合法报酬,公司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而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若发生诉讼,被判决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公司要求黄某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的前提条件是黄某存在违约,但是本案中黄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能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黄某与公司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同时判决黄某限期退还公司1万元签约金。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