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案的分析,主要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表现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根据提供的事实资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我的看法如下: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特征分析 自杀与杀人动机: 王某原本在海阳市生活,因生活不如意和感情挫折,产生了自杀念头。为了实现自杀,先在网上搜索自杀途径,但由于下不了手,转而有意图通过杀人获得死刑。 这表明,王某的主观动机一方面是自杀,另一方面是希望通过极端手段获得死刑,从而“结束生命”。 搜索“故意杀人”相关信息: 他明确查阅“故意杀人会被判什么刑”、“死刑怎么执行”等内容,显示其对于杀人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的后果有较清楚认识,且有意谋划一场特定的“犯罪行为”。 作案过程: 他选择偏远山村,随机挑选农户,持刀入户行凶,攻击多名无辜邻居,表现出明显的暴力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威胁,且在被邻居阻止时,仍然未主动放弃犯罪。 行为目标与过程: 王某的行为目标明显是要杀人(通过持刀冲刺、攻击多名受害人),过程激烈,动机直指剥夺他人生命,且在施暴过程中未表现出任何想要救人、放弃或自我制止的意愿。 二、法律认定分析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确杀人意图,并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不法行为。 从案情来看,王某在行为上不仅是在伤害,还清楚自己是在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通过搜索相关信息,显示其对杀人行为的意愿明显比单纯伤害更强。 且在行为过程中多次对他人进行连续攻击,暴力程度较高。 根据“故意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 由于非法阻止或其他原因未能得逞。 此案中,他多次持刀攻击多名受害人,虽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未能成功杀死受害人,但其行为已基本符合“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的标准。 三、案件最终判决的合理性 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可能因考虑到未造成死刑或死亡,且案发期间他处于抑郁状态,认罪认罚,量刑较轻。 检方抗诉,认为其行为已逾越伤害范畴,符合“故意杀人未遂”标准,更符合行为事实和法律精神。 二审最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并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符合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大,行为具有更强的杀人意图的认定。 四、我的看法 从法律角度看,王某在行为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其行为已具备故意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二审判决相较一审更符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更恰当。 社会上应理解王某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背景,但也必须强调,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应依法严惩,以彰显法治的公正。同时,对于精神疾病的适当评判也至关重要,应结合精神鉴定意见,确保认定和量刑的公正。 总结: 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比故意伤害罪更符合其主观意图和行为特征。二审判决合理,体现了法律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应有惩处。 如果您有其他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分析,欢迎继续咨询。社会自杀率 刺Si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