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迪庆,女子去医院做引产手术,医生以违反国家规定为由拒绝引产,并给女子办理住院。第二天,女子顺利生下足月女婴,但她并不想要这个孩子,麻醉医生得知后,以亲戚领养为由直接抱走孩子。事后,卫健部门认定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混乱,作出警告及罚款1万元的处罚。对此,有人觉得医生救了孩子一命,不该处罚,有人担心医院是否存在买卖婴儿的违法行为,应该严惩。 据悉,云南某医院医生违规抱走女婴,引起广大网友热议。 2025年8月16日晚上7点多,余女士挺着大肚子,急匆匆赶到涉事医院,告诉接诊医生王某,要求给她做引产手术。 医生王某听到余女士的要求,当场就犯了难。他知道,余女士怀的孩子已经足月,这个时候做引产,明显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仅不符合医疗规范,还得担法律责任。 看着余女士决绝的神情,王某只能耐心给她解释不能引产的原因,但余女士不管三七二十一,还是执意要求引产。 无奈之下,王某考虑到余女士的身体状况和孕周,只能安排她留院观察。 余女士并不想要这个孩子,引产被拒后,还被留在医院观察,这让她更加烦躁。 也许是月份到了,或许是引产被拒的焦虑所致,第二天,余女士的肚子就有了动静,很快被推进了产房。 在麻醉医生永某、接诊医生王某和助手的协作下,余女士顺利生下一个女婴。 不同于其他母亲,婴儿的啼哭反而让余女士更加焦虑,她是来做引产手术的,并不想要这个孩子,也无力抚养这个孩子,脸上早已写满了为难两个字。 就在余女士不知所措之时,麻醉医生永某给她带来了希望。 永某看出了余女士的焦虑,主动提议,他有个亲戚正好想要领养小孩,既然余女士不想要这个孩子,不如送给他亲戚家。 余女士犹豫了一下,想着孩子能有个去处,也就默认了。 永某见她们没反对,在护士剪完脐带、给孩子包扎好后,没走任何正规手续,直接就把女婴抱出了医院。 8月18日下午,余女士身体没什么大碍,就办理了离院手续。这次住院分娩,医院竟然一分钱都没收取。 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翻篇了,谁也没想到,后来会被翻出来。 当地卫健部门调查时发现,余女士整个就诊过程存在一大堆问题:医院从头到尾都没查验过余女士的身份信息,既没有门诊病历,也没有完整的住院病历,只有一张分娩记录和一张产程经过单。 原来,涉事医院压根没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里的首诊负责制度和查对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更是形同虚设,才导致孩子能这么顺畅的被违规抱出医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涉事医院在余女士就诊时,未查验其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其是否为未成年人,且在余女士分娩后,也未对可能存在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况进行报告。 未成年女性怀孕分娩本身就是极具敏感性的风险信号,医院却故意隐瞒不报,直接阻断了对可能存在的性侵犯罪的调查路径,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1月5日,迪庆州卫健委对该医院作出处罚决定,给予涉事医院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对此,有人觉得,医生违规抱走婴儿确实不合规定,但毕竟救了孩子一命,没必要对医生作出处罚。 也有人吐槽,医院管理也太乱了,麻醉医生没走任何合法领养程序就抱走孩子,会不会涉及买卖婴儿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话1万元罚款实在太轻,应该从严查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麻醉医生永某在未办理任何正规收养手续的情况下,以亲戚领养为由将女婴抱走,其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程序,很可能涉嫌非法收养。 收养并不是你情我愿这么简单,而是有一套严格的法律流程,就算永某没有买卖婴儿,这样的收养形式也是违法的。 目前,关于女婴的具体去向和领养的程序如何,只能等有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闲云野鹤
这明明是救人一命吗,怎么还受处分了
余生勿扰
这个不应该是人口贩卖
yueyue_3865
医生真倒霉
用户10xxx70
两家都同意了,也没大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