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男子在27年前擅自销售1.2万克黄金,但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获,黄

雷雷说趣 2025-11-05 18:39:13

浙江台州,男子在27年前擅自销售1.2万克黄金,但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获,黄金也被没收。然而此案一直没有宣判,案子也没销除。几年后政策有了变动,个人经营黄金不再构成犯罪,男子多次向公安机关讨要黄金却屡屡碰壁,两场诉讼均以败诉告终。男子的儿子不服,认为新政策出台后,应当按照新政策处理,立即撤销案件并归还黄金。(来源:长江云新闻) 据悉,马先生在1998年的时候,发现各地的黄金价格有差异,为了赚取这个差价,他花巨资从甘肃的银行收购1.2万克黄金,打算到浙江台州售卖。 万万没想到,马先生的行为很快就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台州警方在一辆大巴车上将马先生抓获,同时没收了全部的黄金。 在审讯过程中,马先生了解到国家在1987年就发布了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所以马先生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了。 不过,在开庭审理前,公安机关先对马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马先生的家属缴纳了3万元的保证金后,让马先生得以取保候审。可谁曾想,马先生并没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这么一直挂着。 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决定,取消黄金收购许可等行政审批项目,个人经营黄金不再构成非法经营。 马先生的儿子小马认为,既然父亲的案子还没有开庭审结,那按照最新的规定,警方应当撤销案件,同时归还被没收的黄金。 然而警方却表示,马先生在新规定出来之前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应当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时间来处理。 小马不服,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两次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一次要求公安机关公开没收黄金的信息,一次要求退还全部的黄金。 可是这两场官司只有要求信息公开的官司赢了,退还黄金的官司因为超过期限被驳回了。 近日,小马再次进行了投诉,但得到的回复是信息公开要求合法合规,黄金的流向也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有网友表示,必须公开黄金收缴至国库的信息,否则谁知道黄金有没有进国库。 还有网友表示,刑法不是讲究从旧兼从轻原则吗?既然案件还没判,为何不能按照新规处理? 本次事件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 第一,马先生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马先生是在1998年非法倒卖黄金被抓的,同年公安机关对马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虽然马先生一直没有被起诉,但顶多就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马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权和刑事处罚权是相互独立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权利并不会因为案件移送而丧失。 既然马先生非法倒卖黄金是事实,那公安机关对马先生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有问题。至于后续是否刑事处罚,这并不影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就算马先生最终被认定为无罪,也不需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既然马先生的行为是违法的,那这些黄金就属于赃物,应当罚没并上缴国库。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同时,公安机关对于罚没的黄金应当进行登记,并移交给相应的办案单位处理。 而马先生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他有权申请查看黄金的去向。 因此,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向马先生公开黄金的去向。 第三,马先生还会被判刑吗?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马先生是在1998年实施的违法行为被抓的,而新政策是在2003年出台的,所以法院完全可以在2003年以前就给马先生判刑。 但是检察院一直没有对马先生提起公诉,这要么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失职,要么就是检察院知道了过几年有新政策,所以想给马先生一个机会。 如果在2003年之后再对马先生提起公诉,要求处理马先生涉嫌非法经营罪,那就要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马先生作出无罪判决。 因此,现在的情况就好像是用12万克的黄金买了马先生的无罪。 最后,我国其实有很多物品都有地域限制的,比如香烟、白酒等,一旦出现擅自倒卖赚差价的情况,就会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此,差价并不是那么好赚的,大家还是应当小心谨慎一点。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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