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4岁男子陈某与袁某谈好3000元交易,在出租屋发生不可描述的交易后,陈某趁袁某洗澡拿回3000元,袁某发现后要求归还,陈某不给还用电棍吓她,袁某报了警。最终,陈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2000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25年2月27日晚,陈某忙了一天,他月工资不多,还特挥霍,兜里没剩几个子,百无聊赖的他翻着通讯录,手落在了袁某的头像上,他想起之前和袁某有过交流。 陈某给袁某发消息,约她出来玩,还主动谈好3000元的价,袁某或许也有此打算,竟答应了陈某的邀约。 陈某换好衣服,赶到袁某的出租屋,两人一见面,也没废话,直接进入主题,完事后,陈某掏出3000元,递给袁某。 袁某接过钱,就去洗澡了,陈某坐在床边,想着辛苦赚的钱,给了袁某,不是滋味,他拿起袁某的包,翻出那3000元,准备离开。 他刚到门口,袁某洗完澡出来了,袁某看到自己的包被翻过,一检查,发现那3000元没了,她冲到陈某面前,让他把钱拿出来。 陈某不肯把钱拿出来,他觉得钱已经到自己兜里了,就是自己的。 袁某见陈某不肯还钱,拉着陈某,不让他走。 陈某被袁某缠得烦了,从兜里掏出电棍,这电棍是他之前不知从弄的,一直放在身上防身,他拿电棍对着袁某说:你要再纠缠,别怪我不客气了。 袁某被陈某吓住了,她没想到陈某会拿出电棍来吓自己,虽然生气,也知道自己斗不过陈某,只能让陈某走人。 陈某走后,袁某觉得自己不能就这么算了,便报了警。 民警通过袁某提供的线索,很快就锁定了陈某的位置,陈某还没走多远,就被找到了。 一开始,陈某还嘴硬,不肯承认违法,最终在证据面前,还是交代了从和袁某谈价,到拿回钱,又用电棍吓袁某的全过程。 根据陈某的交代,固定了证据,包括袁某的证言、现场的痕迹和陈某身上的电棍等,证据确凿后,将案件移送到了检方。 经过审查,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以抢劫罪对陈某提起了公诉,将案件移送至法院。 那么,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判决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持枪抢劫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棍虽不属于枪支,但属于凶器,陈某使用电棍恐吓袁某拿回钱财,符合使用凶器抢劫的特征,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相比一般抢劫,量刑幅度会适当加重,因为他借助凶器,增加了对被害人的威胁程度。 陈某与袁某非法交易,是否应单独行政处罚。 卖 淫 嫖 娼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 淫、嫖 娼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陈某与袁某进行非法交易,属于上述行为,虽陈某已因抢劫罪被判刑,但上述行为,是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单独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已经完成交易的情况下,又强行拿回钱财,并使用电棍恐吓他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都知道,卖 淫 嫖 娼 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陈某在交易后又实施了抢劫,更是错上加错,他的行为伤害了袁某,也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严重的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