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44岁的徐女士出车祸 住 院,23岁的儿子卢某偷走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把她理赔的312300元全部转走,给了他的同学杨某和程某,钱花光后,杨某提议再骗保,卢某带徐女士外出,程某撞了徐女士后,儿子卢某戳徐女士的眼未成功,后来,三人又商议撞 死 徐女士,最后终于得逞,卢某的父亲竟然配合骗保,还默许撞 死 妻子。 二零二三年四月,徐女士出车 祸 住 院,肇事方赔的赔偿金,七月到的账。 23的卢某,竟和初中同学杨某、程某,偷走母亲身份证和银行卡,转走了三十一万二千三百元,这钱很快被他们挥霍一空。 钱花光了,杨某提议,再骗保。 九月,卢某带着母亲外出,程某开车朝母亲撞去,卢某还拿钉子戳母亲眼睛,没成功。 这三人,还没收手,又合谋要把徐女士撞 死。 九月三十日晚上,卢某把母亲带到约定地点,杨某开车直接将徐女士撞 死。 卢某的父亲,也没起好作用,之前就配合他们伪造事故骗保,儿子提议 撞 死 妻子时,他居然默许了。 这事闹得太大,很快就被盯上了。 经过调查,证据确凿,最终,杨某和卢某被判死刑,程某被判七年,三人还得交八万元罚金,杨某和卢某还得把那312300退还。 杨某和卢某被判死刑,核心在于他们的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动机极其卑劣。 从犯罪过程看,杨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和具体实施者,不仅主导了盗窃保险金、策划骗保计划,还直接驾车 撞 死 徐女士。 卢某作为死者儿子,在杨某某提议撞死母亲时未反对,反而积极参与踩点、诱骗母亲到作案地点,甚至在首次骗保中,试图戳瞎母亲眼睛。 这种对至亲的残忍行为,完全突破了人最基本的伦理底线。 本案中,杨某、卢某作案时目标明确、手段残忍,程某作为从犯尚有选择空间,而卢某作为主犯,全程主动参与。 程某被判七年,主要因其系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程某虽参与踩点、伪造事故,但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也未主导犯罪计划。 与杨某、卢某相比,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明显较小。 程某的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明知杨某、卢某的计划,仍提供帮助,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 七年有期徒刑,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存在量刑过轻问题。 罚金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和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罚金数额一般依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确定。 本案中,杨某、卢某不仅犯故意杀人罪,还犯盗窃罪,盗窃金额达31万余元,数额巨大。 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并处八万元罚金,既是对其盗窃行为的惩治,也符合“数罪并罚”原则。 程某虽未参与盗窃,但作为故意杀人罪共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八万元罚金,也在合理范围内。 若杨某、卢某无力退还31万余元,法律提供了多种处理方式。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若确实无力退还,可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允许其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但需注意,退赔义务,不因无力偿还,而免除。若杨某、卢某未来有财产,仍可强制执行。 此外,无力退还本身不构成新的犯罪,但若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更严厉处罚。 愿此案成为警钟,提醒世人:孝悌忠信是立身之本,违法犯罪必受严惩! 信源:台州男子弑母骗保案细节:44岁母被撞死,父亲也被撞过一次 2025-10-27 19:27·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