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六十岁阿姨怀揣积攒半生的24万元走进银行,她再三向柜员强调:“这是救

洋仔说法 2025-10-26 12:59:29

江苏南京,一六十岁阿姨怀揣积攒半生的24万元走进银行,她再三向柜员强调:“这是救命钱,必须存定期,非得我本人来柜台才能取。”担心电子凭证不安全,她反复强调要纸质存单,柜员却给了两张她看不懂的“业务回单”。不料,大半年后,一通诈骗电话让阿姨在骗子指引下扫脸输密码,存款竟被通过手机银行瞬间转空!阿姨这才惊觉,自己办的“定期”竟能在线操作。银行称流程合规、本人已签字,而关键监控却因超期无法调取。阿姨向监管部门投诉,监管方也表示证据不足。无奈,阿姨选择报警,警方认定这是诈骗,但资金已流向境外。老人不理解:自己要的存单为什么成了回单?   王淑芬(化名)今年60岁,是一名普通的退休工人,辛辛苦苦攒下一点积蓄,本想留着看病养老,可没想到,2024年的一场变故,让其几乎哭晕在家。   2024年1月6日,王淑芬揣着攒了一辈子的钱,去了两家银行,先是甲银行存了20万元,然后又到乙银行存了14.2万元。   王淑芬反复对柜员强调:“这钱是救命用的,必须存定期,而且只能本人持身份证到柜台才能取。”   王淑芬怕有闪失,还特意要求纸质存单,总觉得那张纸拿在手里,才叫踏实。   柜员当时没多说什么,递给王淑芬两张打印纸,王淑芬以为是存单,就放心地收好,回家锁进了抽屉。   2024年10月30日下午,一通电话打来,对方自称是某短视频平台的客服,说王淑芬误操作开通了一份保单,如果不取消,下个月就要扣费。   对方能准确说出王淑芬的名字和手机号,王淑芬半信半疑,但心想:“我的钱都在定期存款里,非本人到柜台取不了,应该没事。”这种自信,让王淑芬放松了警惕。   对方让王淑芬下载一个叫“官方取消工具”的App,说只要扫脸、输入密码,就能验证身份、解除绑定。   王淑芬照做了,整个过程没收到任何银行转账提醒。傍晚,儿子回家看到王淑芬盯着手机发呆,问清缘由后,立马带王淑芬去派出所报警。   第二天上午,王淑芬才收到银行短信,甲银行被转出102039.32元,乙银行转出142000元,合计244039.32元。部分钱已经流向境外,王淑芬当场腿软,哭成了泪人。   王淑芬拿着那两张“存单”去找银行理论,结果工作人员都说,王淑芬手里的是“业务回单”,不是存单。回单只是证明我来办过业务,不能代表资金所有权。   王淑芬了:“我明明要求的是存单,怎么变成回单了?”   银行解释说,王淑芬办的是“银行卡定期”产品,这种产品和手机银行绑定,只要扫脸加输密码,就能在手机上把定期转为活期,再转出。   银行还拿出凭证,说上面有王淑芬的签字,流程合规,风险提示已告知。   不过,甲银行以网点监控录像只保留2个月为由,无法提供当时的录像,而乙银行也说凭证上有签字和风险提示书,柜员问过是否了解产品类型。   2024年10月31日,警方立案,定性为刑事诈骗案,警方说,像“定转活+大额转账+跨境转账”这样的连续操作,本应触发风险预警,但银行系统没拦截,也没强制通知。   后来,王淑芬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   2025年6月12日,江苏监管局书面回复:“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银行存在违规操作。”   目前,王淑芬的钱还没有要回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本案中,王淑芬意图建立的是传统“纸质存单”定期储蓄关系,但银行实际提供的是“银行卡内定期”产品,而传统纸质存单与电子存单显然存在差异,前者一般无法通过线上操作。   王淑芬在办理业务时已明确表示“必须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去柜台才能支取”,这表达了其真实意思不能是银行卡定期。   银行柜员在明知客户有此特定要求,且客户为60岁老年人的情况下,仅提供“业务回单”而未用醒目、易懂的方式解释“卡内定期”可以通过手机银行远程支取,可能在告知义务上存在瑕疵。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甲银行和乙银行作为掌握整个储蓄过程相关证据的优势方,也是应当尽到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责任主体,有义务举证证明尽到了相应义务。   但在关键监控缺失的情况下,仅有签字凭证的证明力被大大削弱,不必然代表银行已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尤其是在金融消费领域,且客户年纪比较大。   此外,王淑芬的账户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定期转为活期”并立即“大额转出至境外”的操作,具有诈骗特征风险,甲银行和乙银行理应采取预警和干预机制。   然而,本案中,王淑芬没有收到任何银行的实时转账提醒,这说明银行可能未能完全履行其对客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所以,王淑芬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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