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认定原件有门道。最高法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据应提供原件,其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可视为原件。 电子数据能多次复制、快速传播,认定原件要分情况。调查收集证据时,最初生成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存储介质为原件;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时则可适当变通。 比如一起债务案,无合同原件,法院接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发票等电子证据。法官审查其关联性和完整性,看能否相互印证形成交易链条,最终支持了原告追偿请求。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认定原件有门道。最高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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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0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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