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童惨遭母亲第三任丈夫杀害,凶手随即自杀,警方不予立案。 去年5月13

法有道 2025-10-23 12:32:52

12岁男童惨遭母亲第三任丈夫杀害,凶手随即自杀,警方不予立案。 去年5月13日清晨7点多,湖南省桃江县某小区楼道。43岁的芳芳像往常一样推开家门,准备送12岁的儿子健健上学。 让人想不到的是,这扇门打开的瞬间,却成了母子俩人生的分水岭,从此阴阳相隔。 就在芳芳打开门的瞬间,她的第三任丈夫、54岁的吴某某(两人于2024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突然从楼道阴影中窜出,一声嘶吼打破了宁静。 芳芳本能地想关上房门,急促催促儿子“快去按电梯”。吴某某假意示好:“买了早餐,吃完再走吧。” 芳芳想尽快带着二者离开,吴某则一直阻挡着,推搡间,寒光乍现——吴某将一把菜刀从背包中拔出,芳芳见状,本能的挡在了孩子前面。 吴某持刀捅了几下,芳芬身中数刀,血染楼道,最终无力倒下。之后吴某又持刀对着孩子行凶,最终孩子也倒在了血泊之中。 巨大的动静引起了旁边邻居的注意,邻居通过门缝目击血腥一幕,颤抖着拨打110报了警。但警方赶到时,孩子已经没了气息,芳芳最终获救。而凶手吴某也选择了自杀身亡。 关于吴某为何行凶,警方也并未披露。吴某是芳芳的第三任丈夫,而孩子则是她与第二任丈夫所生, 由于凶手已经死亡,警方做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法律有道 1、关于吴某的行为,当然涉嫌故意杀人犯罪。 整个过程很明显,吴某是早有预谋,准备好了凶器来实施行凶。而从行凶的过程和结果看,持刀捅刺受害人要害,主观明显是要致人死地,所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 并且不只是对孩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孩子母亲芳芳,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吴某在行凶时主观也是致死,只是没死的结果在其预料之外,属于杀人未遂。 按照《刑法》,故意杀人将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情节来看,吴某故意杀人的情节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即便是通过审判,很可能也会是死刑。 或许正是知道自己的结果,所以吴某最终选择了自杀结束。 2、警方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警方基于刑诉法第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不予立案,程序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由于凶手已经死亡,已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故而公安机关做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是合法的。 3、刑事无法立案,但其他方面责任仍然存在: 首先是警方是否存在履职过失? 核心在于审视那些“消失的求救信号”!若4次报警均反映明确人身威胁而警方未按《反家庭暴力法》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及时干预(如出具告诫书、通知妇联、必要时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则可能构成失职。 其次是民事责任承担。 吴某某虽死,其家属若继承其财产,健健家属在民事上仍可提起生命权侵权之诉,从遗产中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 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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