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君与清官”充满偶然性,律师李向安:构建法治社会是光明之途】纵观人类文明的发

孙王良评 2025-10-23 10:03:16

【“明君与清官”充满偶然性,律师李向安:构建法治社会是光明之途】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从蒙昧走向开化,从专制走向民主,一条清晰的主线贯穿始终,那便是从“人治”走向“法治”。这不仅是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更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近日与知名律师李向安交流,畅谈法治社会的构建,李向安明确指出:“以‘法治’取代‘人治’,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构建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建立法治的思维精神,才是我们通往稳定、公正与繁荣的光明之途。”

我认为李向安律师说得很对,“法治”取代“人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人治之弊众所皆知,权大于法的治理方法,有权就任性的畸形病态,导致权力腐败几乎是必然的。所谓“人治”,即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法律,权力的大小决定话语权的分量,中国的五千年文明,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处在这样的人治社会中,国王或皇帝的话就是最大的“法”,在李向安律师看来,这样的社会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弊端,是一个病态的体制社会。

“在人治的病态框架下,公权私有,社会的运行规则是模糊且多变的。”,李向安分析道:“今天执政的统治者喜好这个,他制定的规则便倾向这个;明天当权者更迭喜好那个,那么他制定的规则又可能彻底翻转。这种朝令夕改、因人而异的不确定性,使得公民无法对自身行为产生稳定的预期,从而扼杀了社会的活力与创造力”,李向安进一步指出,人治导致特权的滋生、权利的沦陷是必然的,当公权力不受制约,法律的准绳便会为权贵而弯曲。“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便是人治社会的真实写照。普通民众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都可能因掌权者的一时好恶而面临威胁,“君叫臣死臣得死”的社会,公平正义何从谈起?

与“人治”相对,“法治”的核心精神是“法律至上”,公权受到法治的监督制约,法治之光照耀的是规则之下的自由与平等,它意味着法律是社会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李向安律师将法治比喻为“社会的操作系统”和“公民权利的守护神”:“一套良善而明确的法律体系,就如同清晰、稳定的交通规则。它不因驾驶者的身份而改变,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边界何在。在这样的规则下,人们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无需担忧无端干预,可以放心地规划事业、创造财富、追求幸福。”

李向安强调,法治的精髓在于“限权”与“保权”。“法治首先是用法律来限制和规范公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其滥用和腐败,因此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吏。同时,法治也是用法律来保障每一位公民的私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每个人都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的救济。这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生动体现。”。

李向安把“法治社会的践行者与捍卫者”视为律师的社会角色,而且是推动从人治向法治转型过程中的不可或替代的角色。“律师不是‘讼棍’,更不是秩序的破坏者。恰恰相反,我们是法治最坚定的践行者和捍卫者。”,李向安律师说,“我们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法律被正确理解和适用;我们通过参与诉讼,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监督司法权力的公正运行;我们通过普法宣传,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每一个案件的依法办理,都是在为法治大厦添砖加瓦。”他认为: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尊重并重视律师的声音。“律师对规则的敏感、对程序正义的坚持,有时看似‘挑剔’,但这正是实现法治所需要的‘工匠精神’。正是这种对细节的苛求,才能不断打磨和完善我们的法治体系,防止其滑向人治的深渊。”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从“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现代文明,法治已成为全球公认的善治基石。李向安律师最后总结道:“构建法治社会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立法者的智慧、执法者的担当、司法者的公正,以及每一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与遵守。这条路或许漫长而曲折,但这是一条通往确定性、公正性与可持续繁荣的光明之途。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用规则的理性取代人意的无常,我们的社会才能行稳致远,迈向更加光辉灿烂的未来。”。我们的许多百姓,迷信人治下的“明君”与“清官”,殊不知“明君”与“清官”充满偶然性和虚伪性,而只有构建良好的法治社会才是通往光明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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