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张先生在自书遗嘱中将外甥李炯的名字错写为“李烔”,亲属关系表述为“大外孙”而非“大外甥”。法院认定该遗嘱虽存在文字瑕疵,但结合以下因素判定其有效: 真实意思表示:被继承人无外孙,且无其他与“李烔”名字相近的亲属,可明确指向原告李炯; 客观证据:李炯在发现遗嘱后通过微信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并主动将遗嘱内容转发给其他继承人,形成有效接受遗赠的书面记录; 法律适用: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遗嘱形式瑕疵不影响实质意思表示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遗产由李炯继承,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原则,即文字错误不必然推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张先生在自书遗嘱中将外
柏树林
2025-10-20 19: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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