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女子收了男友的15万元彩礼以及30万元转账后,与男友举行了订婚仪式,且同居生活了3年多时间。谁知同居期间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男友签下协议,约定只要求女子返还10万元彩礼,从此双方两清。可没想到,女子返还了10万元彩礼后,却被男友的母亲告上法院,要求追偿另外的30万元,还称这30万元是以结婚生育为条件的赠与,既然二人没结婚生孩子,那就应当返还。法院判了!(来源: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掌闻视讯) 据悉,陈女士与张先生的缘分始于2018年的一次工作接触,两人第一次相见就看对了眼,之后不久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恋爱长跑几年后,在2022年的春节后,张先生就向陈女士求婚了,还给陈女士的父亲转去了15万元的彩礼。 同年4月份,张先生的母亲李某又给陈女士额外转了30万元。随后二人热热闹闹办了订婚宴,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本以为这是幸福的开始,可没想到在柴米油盐的日子里,二人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三天两头就为琐事吵架。 2024年9月份,实在熬不下去的小两口决定分手。当时张先生提出要签一份协议,要求陈女士返还10万元的彩礼,自此二人再无经济瓜葛。陈女士同意了而且也当场将10万元转给了张先生。 可谁也没料到,在2025年3月份的一天,张先生的母亲李某突然将陈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那额外支付的30万元。 李某坚称这30万元虽然不是彩礼,确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陈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并且生个孩子,所以这笔钱是给陈女士结婚养孩子的投资款。既然现在二人分手了,那陈女士应当返还这30万元。 陈女士对此表示反对,称李某支付这30万元时,并没有提出什么条件,而且自己虽然未和张先生结婚,但自从订婚后就同居在一起近3年时间,这30万元早就花在二人的日常开销、一起做生意和偿还共同债务上了。 此外,张先生在分手协议中并未提到要求返还30万元。 那这30万元到底具有什么性质呢? 法院调查发现,李某虽然口口声声说这30万元是为了缔结婚姻以及让陈女士生育子女的钱,可她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但是从李某支付30万元的时间,以及当地婚俗习惯来看,这30万元应该是属于缔结婚姻的彩礼。 因此,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这30万元属于额外支付的彩礼。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陈女士和张先生虽然办了婚宴且同居生活了近3年,但二人确实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那陈女士应当退还全部的彩礼。 然而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陈女士和张先生是因性格不合在同居期间多次争吵,所以才选择和平分手,说明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陈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这30万元的确是用于二人的日常生活开销,以及二人一起做生意和偿还债务上了。 也就是说,这30万元并不是陈女士独占的。 更重要的是,在张先生和陈女士签订分手协议时,张先生并未提及30万元,而是只要求小陈返还10万元的彩礼,且协议中明确此后再无经济纠纷。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既然张先生自愿签订了协议,而且这30万元被认定为彩礼,那就要遵守诚信原则,即陈女士无需再偿还这3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有人对于该判决不太认可,认为30万元即便被小两口用于日常开销和做生意了,但这钱都是男方出的,女方啥损失都没有,凭什么?女方应当退还15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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