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权保护的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

柏树林 2025-10-19 19:29: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肖像权保护的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使面部模糊,若体貌特征或场景细节可能导致特定人群识别被救者身份,仍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本案中,救人男子未经被救女子同意公开其落水视频,虽出于记录善举目的,但若视频内容包含可识别身份的特征(如衣着、环境等),则可能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关于“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规定‌。 法律争议焦点 合理使用抗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肖像的例外情形,如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但救人视频若仅发布于个人社交账号且无公共利益属性,较难适用该条款‌。 侵权认定标准‌:需满足“未经同意+可识别性+损害后果”三要件。被救女子若因视频传播遭受社会评价降低或生活困扰,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善意边界争议‌:救人者虽无恶意,但需注意《民法典》对隐私权与肖像权的保护优先于个人记录需求,建议对敏感信息(如面部、车牌)进行模糊处理。 类似案例参考 安徽马鞍山“救娃者发视频被家长投诉”案中,律师指出暴露未成年人面部及车牌信息涉嫌侵权,建议模糊处理后再发布。 杭州运河救人事件中,平台因被救女子投诉下架视频,反映司法实践对肖像权保护的严格倾向‌。 综上,救人行为值得肯定,但公开视频需平衡善意与法律义务,避免过度披露他人隐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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