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7岁男孩放学后跑去邻居家玩,不慎从邻居家4楼摔下当场身亡,没想到,事

茂彦学法 2025-10-19 00:09:45

广西梧州, 7岁男孩放学后跑去邻居家玩,不慎从邻居家4楼摔下当场身亡,没想到,事后男孩家属告上法庭,他们声称邻居家防护栏杆、围墙垂直高度不合格,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27万,邻居懵了:我们房子早就建了,当时没有高度要求,而且我们也没邀请他来玩,大人又不在家,我们何错之有?最终,法院判决亮了。 小强7岁是一个活泼好动的孩子,喜欢爬高,爱蹦跳,小云和小朵姐妹俩一个10岁、一个7岁,是小强的邻居。 三个人因为年纪差不多,所以很玩得来,小强平时喜欢跑到她们家玩。 只是,相对于小强,小云和小朵就安静、懂事很多,她们知道危险的动作不能做。 因为小云小朵乖巧懂事,所以他们的父母忙做工的时候,常常把两姐妹独自留在家里。 2024年10月份的一天,小强放学后就跑到小云家跟他们姐妹俩一起玩。 当时三个孩子在4楼阳台玩耍,喜欢蹦跳的小强闲不住,时不时就爬到阳台围栏上。 年龄稍微大点的小云怕他掉下楼就把他从围栏上拽下,并告诉他不能做危险动作,但小强不听,也没把小云的话放心上。 小云拉他一次,没多久他又网上爬第二次,小云发现后非常生气又把他拽下来,严厉批评他。 第三次的时候,小强趁小云不注意又往上爬,而且这一次,他更加放肆,直接爬到围栏外面。 等到小云发现时她刚想要去拉小强,这一次没来得及,小强直接掉下楼了。 小云吓坏了,但她还是慢慢冷静下来,先跑去找大人救助并报警处理。 之后,民警来到,确认了小强已经坠楼身亡,排除其他正常死亡。 小强家属悲痛欲绝,好好的孩子去一趟邻居家就这么没了,如果他没去邻居家也许就不会出事,这一切都怪邻居。 后来他们经过测量邻居家的围栏低于标准1.1米,只有94cm,这高度不符合标准,他们认为邻居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 于是,小强父母把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7万元。 邻居一收到这个消息,瞬间就懵了,当时他们大人不在家,而且也没有邀请小强来家里玩,如何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他们说的阳台围栏垂直高度低于1.1米,没达到合格标准。 可小云和小朵的爸妈却说,这房子是2007年跟亲戚在农村宅基地上一起盖的。 当时还没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这些必须遵守的规定,不能用2023年才生效的新规矩来算以前的账,说房子不合法。 基于以上几点,小云父母认为,他们没有错,不应该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邻居家的住宅属于私人领域,并非法条中规定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且邻居未邀请小强到访,对其没有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触发前提。 虽围栏高度未达2023年新规范的1.1米,但房屋建于2007年,建造时无相关强制标准,不能以新规苛求旧建筑所有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故邻居不构成该条款下的侵权责任。 2.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小强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已知小强活泼好动、爱爬高,且有频繁前往邻居家玩耍的习惯,父母却未对其放学后的活动进行看管,未履行监护职责。 事故发生与监护人监护缺失直接相关,依此条款,小强父母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3.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结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新规不约束生效前的行为。 小云、小朵的父母将10岁和7岁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虽有照顾疏忽,但事故核心是小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小云的多次劝阻,主动实施爬围栏的危险行为所致。 且房屋建造于2007年,当时无围栏高度强制标准,2023年生效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不能追溯适用,邻居对房屋的建造符合当时规定,无过错可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直接驳回了小强父母索赔27万的诉求,后来二审调解,邻居给了1万块经济帮助金,双方互不追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子2007年建的,1.1米的围栏标准2023年才出,不能用新规管老房子,而且94厘米的围栏对112厘米的小强不算有隐患。 邻居家是私人住宅,当时大人不在家也没邀请小强,没法尽看护义务。 小云姐妹俩已经两次拉回并批评小强,是他自己不听劝,姐妹俩之后也及时求助了,没过错。 主要是小强父母没看好爱爬高的孩子,监护不到位,责任得自己担。那1万块是人情帮助,不是赔偿。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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