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女子在餐馆点了一碗6元的面,在返回座位时,因穿着高跟鞋,在下台阶时脚一

蜜蜂说社 2025-10-15 23:49:32

湖南岳阳,女子在餐馆点了一碗6元的面,在返回座位时,因穿着高跟鞋,在下台阶时脚一滑摔成骨折,她要求餐馆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女子就把餐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21万余元。 女子平时也比较喜欢吃面食,她想吃面的时候经常会去一家餐馆,可以说她是那家餐馆的常客了。 女子之所以经常去那家餐馆,除了那家餐馆的面比较符合女子的口味外,最主要的是实惠,一碗面只需6块钱。 事发当天女子出门办事,到饭点的时候觉得肚子饿了,正好面馆就在附近,于是女子走进了面馆。 她点了一碗6元的面,因客人比较多,还需要等一会才到她,可她穿着高跟鞋,站着等确实有点累,于是女子就打算先到桌子那边坐着等。 在走到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时,她脚一滑摔倒在地,脚受伤了。随后她被送医治疗,因为左髌骨骨折进行了手术。 女子的脚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生建议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看着受伤的脚,女子并没有觉得是因为高跟鞋的原因,第一想法就是餐馆的责任,她找到餐馆索要赔偿。 但餐馆认为并不是他们的错,他们与女子理论,称那么多客人来来回回都没有摔倒,就女子摔倒,要怪就怪她穿高跟鞋。 女子反驳,她经常穿高跟鞋,又不是第一次穿不熟练,她也没有因穿高跟鞋摔倒过,这和她穿高跟鞋有什么关系? 她指责餐馆就是想推卸责任,表示明明是餐馆的斜坡比较湿滑,着才导致她摔倒的。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女子一气之下就把餐馆告上法庭,要其赔偿21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表示,她摔倒的地方有油渍水渍和脏污,这才导致她摔倒的,餐馆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承担责任,她提出赔偿合情合理。 但餐馆却有不同意见,称女子摔倒的地方根本就没有什么水渍或者油渍,女子摔倒是她自己的原因。 双方意见不同,女子想要餐馆赔偿,认为是餐馆的责任,那她就需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将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女子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当天餐馆处有明显异常的油渍水渍和脏污湿滑,且该餐馆在台阶处也有防滑措施。 但资料画面显示,该餐馆室内斜坡处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餐馆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女子的脚受伤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她应当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其自行承担85%的责任,即17.8万余元,而餐馆承担15%的责任,即3万余元。 不是谁受伤就谁有理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是逃脱不了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0 阅读:70
蜜蜂说社

蜜蜂说社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