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寿,男子深夜在一足浴店按摩过程中猝死。事后,因经鉴定男子尿道口及大腿根部存在私密体液,男子家属认为足浴店向男子提供非法服务,导致男子过度刺激猝死等,要求足浴店老板赔偿113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5年3月19日凌晨许,男子李某独自前往当地一足浴店消费。 李某到了足浴店,足浴店的员工朱某接待了李某,并一连一连给李某介绍了4、5位技师。 随后,李某选择了一个姓杨某的技师。 杨某在李某洗完澡后,便开始为自己按摩。 按摩过程中,杨某发现李某睡着了。 大约1点20分左右,按摩时间快结束时,杨某发现李某还在睡觉,就让前台工作人员邓某来看了一下。 邓某到了后,发现李某的身体有异样,便通知了店长刘某,并让朱某拨打120。 等待120期间,足浴店的工作人员什么也没有做。 大约过了11分钟左右,120医护人员赶到足浴店,发现李某已经自主呼吸,失去意识。 120医护人员连忙对李某采取急救措施,后见进行了10分钟左右的急救,李某仍没有任何反应,便将李某送医继续抢救。 可悲剧的是,李某在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约半个小时左右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事后,医院认为李某系猝死并出具了相应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明。 但是李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足浴店向李某提供了特殊服务,要求足浴店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足浴店老板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113万余元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了证明自己的推测,李某的家属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申请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事发前,李某存在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的基础疾病,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同时确认李某死亡时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J液。 据此,李某家属认为鉴定结果结合现场环境,可以认定是足浴店违规向李某提供了非法服务,才导致李某过度刺激死亡。足浴店涉嫌违法且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李某家属的控诉,足浴店老板徐某辩称:第一、在发现李某身体出现异样后,店长及员工及时且拨打了三次120,当时自己不在现场无法确定李某当时是否还有生命迹象。 第二、120差不多有十几分钟才赶到,之后李某就被送往医院,过了一个多小时店长通知自己李某死了,后面公安就来了,第二天就做了口供,询问了那天的当事人。 第三、足浴店没有提供违法服务,尸检报告所说的J液,足浴店的工作人员都说没有看到,自己也不知道这回事。 法院这样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李某生前存在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的基础疾病,死亡原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本案中,李某在凌晨12点去足浴店按摩,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认识,对自身的安全问题应尽完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家属虽然诉称是因徐某经营的足浴店提供非法服务才导致李某猝死的,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且鉴定意见书中亦没有对J液的产生原因进行说明,李某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诉称不予采信。 不过,《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徐某作为提供足浴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应当根据从事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张贴警示标牌。 在案证据显示,徐某经营的足浴店没有进行安全提示,足浴店工作人员在发现李某有异常后亦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徐某经营的足浴店已经注销,徐某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酌定由徐某对李某家属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由于徐某此前已经支付了8.08万元,核定李某家属的各项损失后,法院最终判决徐某再限期支付给李某家属9万余元损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重庆,女子在餐馆吃饭时,发现对面一男孩一直用手机偷拍自己,她气得上面索要对方手机
【224评论】【81点赞】
niewei0824
人死后会大小便失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