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一5岁男孩在小区景观池玩耍时被电身亡。后经检测,池中的地线未连,漏电保护器未装,电压达到了380伏。男孩的父亲奔波月余,他不要赔偿,只要求追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开发商表示目前没有任何部门来认定其有责任,而物业曾暗示不走刑事程序可多赔偿一些。 据杭州网9月30报道,在8月9日下午,王先生的5岁儿子小王和几个小伙伴在小区内的景观池内玩闹。 小伙伴们捡起地上的石子,一颗颗地往景观池中扔。小王看到池底的石子有很多,于是独自跳入景观池中。 万万没想到,这一跳就出事了。小王直接倒在了池中,全身不停抽搐。小王的妈妈看到后,立即跳下池中准备营救,顿时感到有一种刺痛感从腿部传来。 小王的妈妈此时已不顾得刺痛感,一直奔跑到小王的身边,将其一把抱起后,离开了景观池。 然而小王只是虚弱地喊了声“妈妈”,随后便昏了过去。小王很快被送到了医院,但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后,王先生调查了相关资料,发现景观池内的电压一般是不能超过12伏的,可涉事小区内的景观池内的电压已经达到了380伏。 更让人揪心的是,地线是铺了,可根本没接上,漏电保护器也没装,等电位连接也没做,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这景观池内一项都没落实。 自从小王去世后,王先生便一直寻找相关责任人,他先是找了开发商,可开发商负责人却说,从出事到现在,只有公安来过,至今还没哪个部门说这个责任属于开发商。 王先生又去找了物业公司,物业经理和代理律师多次暗示王先生,只要不走刑事程序,可以多赔付一点,但王先生想都没想就拒绝了。 如今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案子,可进展一直没个准信。物业经理的电话也打不通,代理律师让王先生自己去找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说按程序办案,不方便透露更多。 这件事就这么被推来推去,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等到一个结果。 从法律角度来讲,涉事人员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在0区内,应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安全电源应设于2区以外的地方。 建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0、1及2区内下列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及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相连: (一)水池构筑物的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等所有金属部件; (二)所有成型外框; (三)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 (四)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 (五)水下照明灯具的外壳、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等。 现在从王先生的调查结果来看,这个景观池内的情况显然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这不管是谁的责任,都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 该罪的责任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相关人员。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 因此,开发商、物业、建景观池的相关人员,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王先生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开发商、物业等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小王跟着母亲一起去小区内玩耍,而小王才5岁,所以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 小王的小伙伴都没有下景观池,可小王却下了景观池,这说明小王的母亲并未尽到监护职责。 因此,小王及监护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上,可能会减轻开发商、物业的赔偿责任。 最后,作为有人居住的小区,各种设备都应当仔细检查的,特别是小孩子多的小区,那更应该仔细检查,以确保各项设备的安全,避免发生业主受伤的情况。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内蒙古通辽小区内触电身亡的男孩才5岁,被救上来时只喊了一声“妈妈”就陷入了昏迷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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