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女子,与男友相恋多年,未婚先孕,本来商量好的男友给彩礼8万,结果女子看到闺

上海姚哥 2025-09-26 14:52:26

34岁女子,与男友相恋多年,未婚先孕,本来商量好的男友给彩礼8万,结果女子看到闺蜜得到30万彩礼,于是变卦要求男友也给30万彩礼。结果孩子都生下8个月了,男友始终拿不出30万。无奈,女子只好请调解员介入。 小丽(化名),34岁,未婚先孕。得知怀孕后,她与交往多年的男友商量尽快完婚。经过双方家长沟通,男方承诺拿出8万元彩礼,并按照当地习俗购买“三金”。双方初步达成一致。 就在婚礼临近之时,小丽受邀参加闺蜜的婚礼。在现场,她看到闺蜜的丈夫直接拿出了30万元彩礼,场面热闹隆重。回到家后,小丽心情低落,反复与母亲交流时,提及自己“才8万的彩礼”,觉得难以拿得出手。几天后,她决定提出新的要求:彩礼金额上涨至18万元,而且“三金”升级为“五金”。 男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早先的8万元已经是全家合力筹措。面对新的要求,男方父母解释:“孩子已经要出生了,我们可以先给3万元订金,等登记结婚后再慢慢补齐。”然而小丽坚决不同意,甚至为了逼迫男友就范,挺着肚子搬回娘家住。 起初,她以为男友会迫于压力尽快筹钱。然而现实是残酷的。随着孩子出生、成长,经济负担越来越大。等到孩子已经8个月大时,男友依旧未能凑齐彩礼。这场僵局最终被迫交由调解员介入。 从表面看,这是一起因为攀比心理引发的婚姻纠纷,但从法律角度切入,就能发现其中涉及彩礼返还、婚姻自由、未婚生子权益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彩礼本身的法律地位值得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说,彩礼作为一种民俗习惯并非法律强制认可的制度。它存在于社会现实中,但法律不支持将婚姻完全与金钱挂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男方最终支付了彩礼,而小丽单方反悔或婚姻未能成行,那么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 其次,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小丽作为成年人,完全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后果承担责任。小丽提出提高彩礼,虽属个人意愿,但她必须承担因此引发的婚姻延宕后果。彩礼不是无限上调的筹码,更不能因一时比较心理改变原有约定。 再从子女权益出发,《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应当承担抚养费。换言之,即便小丽与男友没有及时登记结婚,他们的孩子依然受到法律保护,男方也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 在调解过程中,小丽的父母坚持认为:“闺女已经生了孩子,付出太多,如果彩礼低了,对女方太不公平。”而男方父母则直言:“我们并非不想结婚,而是实在无力一次性拿出那么多钱。”双方在调解室内僵持不下。 调解员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耐心解释,明确指出:彩礼并非结婚的必备条件,更不能成为阻碍婚姻的障碍。同时,提醒双方,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共同承担抚养责任,与彩礼金额并无直接关系。如果继续僵持,只会让孩子成为无辜的牺牲者。 法律角度看,彩礼始终游走在习俗与法规之间。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登记结婚、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例如,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则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若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或已生育子女,则法院可能酌情减少返还比例,以保障子女成长所需。 对小丽而言,单方面抬高彩礼数额,并没有法律依据。男方若在压力下支付,未来若婚姻破裂,依然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对男方家庭而言,即便经济拮据,也不应在抚养孩子问题上推诿。彩礼纠纷与子女抚养责任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国家层面已多次提出反对高价彩礼。多地政府发布文件,倡导婚俗改革,倡导节俭婚礼,遏制天价彩礼现象。这不仅仅是家庭矛盾问题,更关系到婚姻稳定、社会风气。 本案告诉人们,婚姻不是买卖。法律对婚姻自由有明确保障,任何以彩礼为前提、强行抬高要求的做法,都存在法律风险。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一方面,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避免让攀比心理干扰婚姻的稳定;另一方面,家庭长辈也要转变观念,彩礼不是体现女方“价值”的数字,而是礼节性的象征。真正能长久维系家庭的,从来不是钱,而是责任和共同的生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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