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新疆在建省前,莎车曾设办事大臣、领队大臣、参赞大臣等官职,管辖区域内的各项

周周史海泛舟 2025-09-25 21:39:00

清朝的新疆在建省前,莎车曾设办事大臣、领队大臣、参赞大臣等官职,管辖区域内的各项军政事务。 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简称“参赞大臣”),一般赏加副都统职衔,品秩为正二品。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到同治三年(1864)共有二十四人出任此职,平均每任四年余。 职能权限:责任十分重大,在抵抗外来侵略、治理和稳定西部边疆、开发建设新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职能和权限如下: ①军事事务的管理。具体管理直属城旗、绿的各营驻防、操演、粮饷支项、官员考核与奖罚事宜,此外还要巡查卡伦、巡阅各城、官营牛马羊厂。《回疆则例》中明确规定:“驻扎叶尔莞大臣衙门原设令箭十二枝,遇有一切紧要事件,许发令新传调,如系寻常事件,仍用文檄咨调办理。” ②行政事务的管理。选任、考核和管理各级伯克,无须会商伊犁将军;赋税的征收;管理区域内商业活动。 ③治安和司法职能。严惩危害清朝社稷及封建秩序的犯罪行为;处理商民案件;处理刑事案件;管理内地移送人犯等。 道光十一年(1831),清政府批准长龄的上奏,下令将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移驻叶尔笼,称为叶尔羌参赞大臣,同时改喀什噶尔为领队大臣。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后,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一职正式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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