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西,女子跟前夫虽已离婚,但与前婆婆关系如初,某日,女子让前婆婆帮忙开张银行

茂彦学法 2025-09-25 21:05:47

山东莱西,女子跟前夫虽已离婚,但与前婆婆关系如初,某日,女子让前婆婆帮忙开张银行卡,用于收取公司款项,一年后,前夫朋友跟女子借100万,从前婆婆卡里支出,没想到,前夫朋友为了私吞这100万,伙同前夫和婆婆做假,谎称那100万是前婆婆的钱,而且早已还清,法庭上,前婆婆一口咬定那就是她的钱,女子气不过,报了警,结果悲剧了。 纪女士是自己开公司的,生意做得很大,是一个女强人,生意红火,但是感情却不太如意。 2017年1月份,纪女士跟前夫郭先生因为感情不合协议离婚。 虽然他们没做成夫妻,但还是朋友,尤其是对待郭先生家人,纪女士依然把前公婆当成自己的亲人。 逢年过节,也给他们送东西,平时该有的问候也不少,尤其是对郭先生的母亲贾女士,纪女士把她当成自己亲妈一样信任。 2018年4月,纪女士由于公司需要,就带贾女士到某家银行开了一个账户,身份证是贾女士的,但是留的是纪女士的电话号码。 之后,这个账户一直由纪女士使用,平时大多用来收取她公司的各种款项。 贾女士也信任纪女士,任由她使用,也不过多追问,两人就这样保持着亲如母女的关系。 2019年2月份,纪女士和郭先生共同的一个好友李某,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就提出跟纪女士借款100万元。 纪女士考虑到,李某平时也是一个守信的人,而且大家认识那么多年了,她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那100万元是由郭先生从贾女士的账户里转出去的,李某还给郭先生出具了借条。 李某原本说好的,借个几个月周转一下,等资金到位了立马还给纪女士,可纪女士左等右等,李某都不还。 她问了郭先生,郭先生也含糊其辞,一直逃脱,纪女士等了两年,实在气不过,于2021年5月把郭先生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00万元。 没想到,被告后,郭先生和李某翻脸不认账,郭先生和李某均辩称那是郭先生母亲贾某的钱,他们跟纪女士不存在借贷关系。 为了让法官相信,两人还提交了伪造的虚假还款转账记录。 纪女士懵了,没想到他们会来这一出,她迫不得已,只能申请把贾某加进来当这个案子的“第三人”,一起参与诉讼。 万万没想到,贾某在郭某的指使下,开庭的时候直接说,这笔涉案的钱其实是她自己借出去的,跟纪某一点儿关系都没有。 她还说,这钱早就还清了,当时还钱的时候,借条当场就撕了。 纪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为了区区100万块钱,前婆婆竟然这么干。 纪女士无奈报了警,之后警方经过讯问,贾某承认那个账户其实是纪女士在用,纪某借李某的钱跟自己没关系,最终,郭某也承认是他指使贾某在法庭上撒谎的。 之后,李某和纪某经调解,李某主动跟纪女士道歉,并把本金和利息一次性还清。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郭某在民事诉讼里指使别人作伪证,干扰了司法程序,犯了妨害作证罪,于是在2024年8月7日起诉到法院。  最终,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郭先生有期徒刑9个月。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郭某在纪女士起诉其与李某偿还借款后,为逃避责任,指使前母亲贾某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谎称涉案100万元为贾某出借且已还清、借条已撕毁,还伙同李某提交伪造的还款转账记录 。 其行为符合“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要件,直接干扰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最终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9个月,符合该条对一般情节的量刑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郭某指使贾某作伪证、与李某伪造还款记录,李某配合伪造证据并否认借贷关系,贾某当庭作虚假证言,均属于该条规制的违法行为。 由于郭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超出民事处罚范畴,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贾某虽因情节及后续认罪表现未被追刑责,但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李某最终通过调解还款道歉即体现了这一法律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责任的相关批复摘要。 该批复明确,出借银行账户属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依法收缴非法所得、可按规定罚款外,还应视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民事责任。 贾某应纪女士要求开立银行卡并交其支配使用,构成个人出借银行账户行为。虽贾某未获非法所得,账户实际用于纪女士公司款项收支,但该行为客观上为后续借贷纠纷及虚假陈述提供了条件。 鉴于贾某事后如实供述,且纪女士债权已通过调解实现、未造成实际损失,其未被追究民事责任,但该行为本身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具有违法性。

0 阅读:165

猜你喜欢

茂彦学法

茂彦学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