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父母离婚,男子从小便跟着妈妈生活,转眼多年过去了,男子的父亲不幸因病去

晨曦是微光 2025-09-25 17:45:57

辽宁抚顺,父母离婚,男子从小便跟着妈妈生活,转眼多年过去了,男子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怎料,男子的姑姑没有通知男子,称男子的父亲无儿无女,独自为男子的父亲办理了后事。事后,男子得知后,耿耿于怀,要求姑姑返还父亲的骨灰、骨灰安放证,并归还父亲的银行卡、医保卡等等遗物,与姑姑理论未果后,与姑姑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抚顺中院) 据悉,早在男子高某10岁时,高某的父母便因感情不和离了婚。 随后高某就跟着母亲前往重庆生活,其父亲则留在抚顺生活,并按月向其支付抚养费。 转眼25年过去了,2024年初,高某的父亲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并于2025年1月22日,不幸病故。 这么多年来,高某的父亲一直没有再婚,也只有高某这一个孩子。 怎料,高某的父亲去世时,高某的姑姑并没有通知高某,声称高某无儿无女,独自签署了医院及殡仪馆的相关手续,并给高某的父亲操办了后事。 事后,高某得知后,耿耿于怀,认为姑姑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要求姑姑返还父亲的骨灰、骨灰安放证,同时要求姑姑返还父亲的死亡证明、银行卡、医保卡、手机、手机卡等遗物,未果后,将姑姑告上法庭。 面对高某的控诉,法庭上,高某的姑姑辩称,之所以没有通知高某,是因为高某的父亲生前多次表示与高某断绝往来,死后后事交由自己处理。自己当初没有通知高某,完全是遵照高某父亲的意愿。 同时拒绝说明高某父亲的骨灰存放地点,表示高某父亲的骨灰安放证、死亡证明、银行卡、医保卡、手机、手机卡等物品均已经丢失。 法院怎么判? 高某的姑姑该不该把高某父亲的骨灰归还给高某? 骨灰是延伸死者身体利益的载体,死者的骨灰对于死者近亲属具有精神价值,影响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一般参照继承顺序,确定骨灰的安放、下葬的权利归属。 而同一顺位继承人对于逝者骨灰的安放、下葬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发生争议时,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即血缘、婚姻、共同生活的长短、相互扶助等因素的多少往往决定了与各亲属精神利益的大小,并由此影响了与传统习惯相契合的安葬权的顺位。 具体到本案,高某作为死者唯一子女,其权利顺位优先于死者的姐姐,即高某的姑姑。高某的姑姑在给高某的父亲办理后事时,没有通知高某也就罢了,还将高某父亲的骨灰等物品“据为己有”确实不妥,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不过,由于高某的姑姑拒不说出高某父亲的骨灰存放地点,并表示高某父亲的骨灰安放证、死亡证明、银行卡、医保卡、手机、手机卡等物品均已经丢失。 一审法院指出了高某姑姑的不对之处,认为高某要求姑姑返还父亲的骨灰以及相关物品,客观上难以实现,高某也无相关证据证明父亲的骨灰存放地点以及涉案相关物品是否还在姑姑手中,最终驳回了高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高某认为原审法院未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等等,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姑姑返还骨灰及骨灰安放证。 期间,高某还发现父亲的骨灰被姑姑寄存在某公益性公墓,并依法向二审法院申请了保全。 面对高某的上诉,高某的姑姑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并拿出两段视频以证明高某的父亲生前明确表示与高某断绝关系,并将家里的一切财务交由她处理的视频。 二审法院判了! 由于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基于出生事实产生,是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或协议解除的。即使双方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或单方声明,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又由于,高某的姑姑提供的视频中,高某的父亲并没有明确说把骨灰交给高某的姑姑保管,高某解释在父亲生前,只是因为父亲寻求治疗曾与父亲发生过争执。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改判高某的姑姑限期将高某父亲的骨灰返还给高某。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0 阅读:247

评论列表

地主

地主

3
2025-09-25 18:22

争的是骨灰吗,争的是银行卡,父亲生前不管不顾的人会在乎父亲骨灰丢那里?

用户10xxx24 回复 09-25 18:34
说在点子上了。活人都不搭理,骨灰何用。不要把大家当白痴

猜你喜欢

晨曦是微光

晨曦是微光

晨曦的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