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53岁的男子谢某,在与失足女子罗某第5次约见时,突然洗完凉水澡后倒地抽

深度程磊 2025-09-24 16:17:04

广东连州,53岁的男子谢某,在与失足女子罗某第5次约见时,突然洗完凉水澡后倒地抽搐,不治身亡。谢某的家属愤怒,将责任推向罗某,要求赔偿131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5月21日下午,谢某和往常一样联系了罗某。两人此前已经在出租屋见过4次,每次谢某都会支付200至400元不等的费用。这次见面,谢某显得格外急切,他先走进浴室,用凉水冲洗身体。 没过多久,罗某便看到他脸色苍白、两眼翻白,突然倒地,全身抽搐不止。惊慌之下,她立即拨打报警电话。接警人员问她是否需要救护车,她当即回答:“需要!” 警方与急救医生很快到达,但谢某已无生命体征。经过医学鉴定,死因为猝死,并无外力或人为因素导致。谢某的去世让家人难以接受。作为餐厅老板,他一直在外人眼里是“好丈夫、好父亲”。然而,这样的死亡方式让妻子女儿难以启齿。 愤怒之下,谢某家属认为:若不是罗某与谢某的来往,就不会有这次约见;若罗某在谢某倒地后立即施救,也许能挽回生命。因此,罗某对谢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应赔偿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共计131万元。 罗某则坚称,她已在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救护车,自己既没有伤害谢某,也没有拖延救治。她不是医生,不懂医学常识,贸然抢救可能反而带来风险。她承认自己确实收取了1100元非法所得,因此被行政拘留15日。但在谢某的死亡问题上,她认为自己并无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重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医学鉴定已明确:谢某系猝死,非外力所致。警方也确认罗某身上无可疑物品,无施暴痕迹。双方在谢某倒地前尚未发生实质接触。因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延伸来看,若当事人及时报警并呼叫急救,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罗某在第一时间报警并请求救护车,已符合法律的“合理反应”标准。 《民法典》第1166条明确:行为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不论有无过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承担责任。但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因果关系与过错四要件。本案中,因果关系缺失,罗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谢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任何侵权责任,都离不开“因果链条”。谢某的死亡源于自身健康原因,与罗某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索赔缺乏法律依据。罗某虽非医生,但在谢某倒地后立即报警,并确认需急救。此举已符合一般社会公众的合理救助义务,不能苛责其专业救治。 虽然罗某的行为涉及非法性交易,被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对谢某的所有后果都负全责。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死亡事件之间必须有明确联系,才能延伸出赔偿责任。 家属的愤怒可以理解,但法律裁判必须立足于事实与证据,而非情感推断。 这起案件揭示了几个值得反思的社会现象:谢某家庭稳定,却因个人欲望选择越界,最终导致悲剧。法律虽能厘清责任,但对家庭带来的裂痕却难以弥补。医学数据显示,猝死往往与身体长期状况相关,而非偶然事件。公众更应关注自身健康,而非寄望他人承担不可控风险。谢某因违法买淫行为失去生命,罗某则因收取非法报酬被拘留。违法往往带来无法预料的后果。 案件结束,法律已给出明确裁判。但在社会层面,谢某的死亡让家庭蒙羞,也让人看到欲望失控的代价。法律只能裁定责任,却无法抹平道德与情感的裂痕。 在这起案件里,法院以法律逻辑否定了家属的索赔请求,也提醒公众: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可将情绪替代证据。最终,人们必须明白一个现实:生活中每一次选择,都可能成为命运的转折点,法律无法替代个人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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