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老人拿着亡妻留下的存折来到银行,准备把里面的60万存款取出来,结果却

每日案论 2025-09-24 14:45:16

吉林长春,一老人拿着亡妻留下的存折来到银行,准备把里面的60万存款取出来,结果却一分都没取成,工作人员给了俩原因,一是存折上的存款日期明显被涂改过,二是系统里没有存进100万并取出40万的记录,他们认为这笔钱不存在。老人把银行告上法院,案子经过一审二审,结局让老人很意外。 7旬老人崔大爷在老伴儿韩大妈去世后收拾遗物,翻出了个存折,上头写着有60万存款没取。 崔大爷看着这笔意外之财,连忙拿着存折去银行要钱,然而,银行却说这钱根本不存在,两边儿为此打起了官司。 崔大爷说,这存折是2000年韩大妈拿着他的身份证办的活期账户,后来一直由韩大妈收着。 直到2022年3月韩大妈走了,他半年后才在旧物堆里翻出这玩意儿。 存折第一页写着2000年6月7日开户存了1块钱,可翻到第二页,2000年6月6日那栏却写着“存入100万”,余额成了1000001元,后面还写着“支取40万”,最后余额显示60万。 然而,工作人员查了系统,说从2000年到现在,崔大爷名下这个账户压根儿就没进过100万,更别说取40万的事了。 而且,他们发现存折上有涂改痕迹。存折第二行打印的是2000年6月6日存入100万,但'6日'被手写改成了'7日',这明显有问题。 银行方强调,存折虽然能当凭证,但要是上头有手写改动,就得和系统记录对照着看。 现在存折上改动的日期和系统对不上,单凭这本子可证明不了啥。 崔大爷急了,说我老伴儿走得突然,啥都没交代,这存折可是她亲手收的,里面的钱咋能说没就没呢? 多次交涉无果后,他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本金60万及利息。 一审时,法官问崔大爷这存折上的改动咋回事,他支支吾吾说不上来,也拿不出当时存100万的凭证,更说不清这钱从哪来的。 法院还发现,从2000年到现在20多年,崔大爷一次都没查过这存折的账,这也不合常理。 法官认为,要证明存过百万巨款,光靠一本涂改存折哪够?得拿出当年的存款凭证、取款单据,至少得说清钱从哪来的。 崔大爷也是一肚子委屈,说那都啥时候的事儿了,我上哪儿找证据去! 一审没打赢,崔大爷不服又上诉。 有人分析了一下,说这个情况最大可能是,他是7号存款的,因为他没有存折,就是7号开户,开户默认存入1元,由于系统默认一行只能记录一条信息,所以他7号就不能存款,存不进去。 柜员为了留住储户在自己的业务量,把日期手工电脑改为6日,这样就可以打印到存折上了,但是为了与实际存款日期和手工凭证一致,手工在存折上把6改为7日,后续不是储户又取了40万吗? 没有他前面存的100万,那40万能取出来吗?恐怕当时就报警吵翻天了! 目前余额60万是真实存在的,真伪不明就是伪命题,只要调出当时取款凭证,记载余额,再调出6日7日储蓄总账和手工凭证,就能证明存款是否存在。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崔某主张存折内曾存入100万元并取出40万元,剩余60万元存款,但仅提供了一本存在手写涂改的存折作为证据。 根据法条,崔某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然而存折中“2000年6月6日”的日期被涂改为“7日”,且银行系统内无对应存取款记录,导致证据真实性存疑。 崔某未能提供其他补强证据,如存款凭证、资金来源证明等,也没有对涂改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法条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崔某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他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证据材料。 崔某提供的存折属于书面证据,但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就是涂改疑点。第二,银行系统内无对应存取款记录,存折记载内容与银行账目不一致,无法通过原始记录核对真伪。 崔某仅依赖存折这一存有疑点的证据,未提供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根据法条,存有疑点的存折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审法院翻来覆去查,还是觉得这存折上的事儿说不清楚。系统里没记录,存折上有改动,崔大爷又给不出合理解释,这60万到底存没存过,谁也拿不准。 法院认定崔大爷的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崔大爷的官司算是彻底输了。 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 信源:红星新闻 2025-9-22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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