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拿法院当自己家了?”2023年山东临沂,一男子与同村邻居闹矛盾,争执中邻居拿羊角锤将男子打伤,邻居因此被刑拘3个月,赔偿男子2.5万元。可在庭审结束后,男子妻子觉得法官偏袒邻居,在法院内大骂法官没良心。岂料祸从口出,妻子的下场令人唏嘘。 临沂当地的一个村民微信群里,2025年6月中旬最热闹的话题,就是杨宝花的10万元罚款。 有人把法院的处罚决定书拍了照片发在群里,配文“伤人的判3个月,讨说法的罚10万,这账咋算都不对”,很快就有几十条回复。 有人说“杨宝花嗓门大是不对,但10万对种地的来说就是半辈子积蓄”,也有人补充“听说她复议都超期了,因为不知道只有三天时间” 杨宝花是在拘留所里才知道“复议要在三天内申请”的。 2025年6月18日,她拘留期满走出拘留所,第一时间就找同村懂点法律的邻居帮忙,想申请复议。 邻居提醒她“得赶紧去中院交材料”,可等她6月23日带着手写的复议申请找到临沂中院时,工作人员翻了翻她的处罚决定书,指着落款日期说:“你6月3日收到的决定书,复议期三天,早过了。” 杨宝花当时就愣在原地,手里的申请纸被攥得皱巴巴的:“没人跟我说三天啊,法院给我决定书的时候,就说不服能复议,没说有时间限制。” 她不知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法院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期限确实是“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可这个对法律人来说的“常识”,对常年在家务农的她而言,却是从未接触过的盲区。 而更让法律界关注的,是法院对杨宝花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临沂经开区法院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称杨宝花“侮辱、谩骂工作人员,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这条法律针对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扰乱行为,而杨宝花是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大厅表达意见,并不在“审判过程中”; 更关键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罚款的上限是1000元,10万元的罚款金额,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100倍。 这些争议点,成了网友质疑“处罚失衡”的核心——孙运省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判处拘役三个月、赔偿2.5万元; 杨宝花因情绪激动辱骂法官,却被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两者的处罚力度对比,让不少人觉得“轻重倒置”。 要理清这一切的源头,还得回到2023年那场邻里冲突。杨宝花的丈夫王永来和孙运省是同村邻居,2023年夏天,两人因为宅基地旁边的排水沟归属起了争执。 起初只是互相指责,可孙运省突然回家拿了一把羊角锤,朝着王永来的后背、胳膊砸了三下。王永来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肋骨骨裂”,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量刑范围是“拘役、管制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孙运省后来赔偿了2.5万元,获得了王永来的“谅解”(虽然杨宝花事后表示“是被迫签的谅解书”),法院据此判处拘役三个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并不算违法,但在杨宝花看来,“丈夫受了这么大罪,对方关三个月就没事了,太便宜他了”。 这种“觉得不公”的情绪,最终在2025年6月3日爆发。那天拿到判决书后,杨宝花没找律师咨询,也没想着上诉,直接冲到法院执行大厅找承办法官于某某。 她记得当时自己气得浑身发抖,对着法官喊“你没良心”,周围的人都围着看,法警过来拉她,她还挣扎着要继续说。 现在回想起来,她有些后悔:“要是当时先找个律师问问,知道能上诉,也不会闹成这样。” 可后悔也晚了,10万元罚款已经交了,复议也超期了,她只能抱着一线希望,向上一级法院、政法委等部门递交材料,期待能有“纠错”的机会。 承办法官于某某在后来的采访中,只说“事件在调查中,不清楚具体情况”,而杨宝花递交的材料,至今还没有明确回复。 这场风波里,没有绝对的“好人”与“坏人”:孙运省动手伤人,理应受罚;杨宝花维权方式不当,确实违反了法律;法院的处罚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它更像一个典型的“基层法律纠纷样本”,暴露了普通民众法律知识的欠缺,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刚性程序”与“民众认知”之间的差距。 如果法院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能口头提醒杨宝花“复议只有三天,最好找律师帮忙”;如果杨宝花在拿到判决书后,能先咨询专业人士而非冲动闹事,或许这一切都不会发生。 信源:中国新闻周刊 2025-9-16
李爷爷真的是只有莎莎一个好朋友!!!!小莎莎,大概十五六岁!没有固定教练,散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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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逸飞
复议,二婶大都只是关关相喂的过肠。 否则,也不会出现院长核准对十万罚单的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