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男子以500元月租租下小伙的房子,谎称作仓库,实则安置他92岁的母亲。小伙得知后要求重签合同,男子承诺母亲身体好,病重会立即接走。不料,1年后,老人病重一月后死在小伙房中,男子还瞒着小伙,对外以业主名义停丧2天。小伙气愤不已,要求男子赔偿3000元,结局令人唏嘘。 2024年4月下旬,周先生接到中介电话,说有人要租他的房子,中介表明已经给对方看过房子,租金也谈好了。 周先生在心里很感激中介,他自己在网上挂出去那么久,一直无人问,没想到,刚给中介不久,就租出去了。 原来,周先生在某小区有一间40多平米的单身公寓,他常年在外地生活,这间公寓一直空着,他就想对外出租,赚点租金。 4月20几号的时候,周先生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要租他房子的人。 对方告诉周先生他姓章,在这个小区门口做生意很多年了,他租下这套房子主要用来做仓库。 周先生告诉章大哥,他会尽快抽空回去跟他签合同。 4月底,周先生从外地赶回来,跟章大哥约见在他的房子里,两人约定房子从2024年5月1日起租,租金500元一个月,另外他们还约定房子不得转租、转借。 签好合同后,周先生继续赶往外地,而章大哥名义上是租来做仓库,实际上,第二天,他就把母亲接到房子里住。 周先生把房子租出去后,因为忙于工作,很少回来看,也很没空过问。 直到几个月后的一天,他才从别人口中得知,章大哥是租来给他92岁的母亲住的。 对此,周先生有些生气,对房子的用途章大哥不该对他隐瞒,老人92岁了,万一在自己房子里出什么意外,或者在他房子里去世,可不好。 所以,周先生赶紧从外地赶回来,要求跟章大哥重新签合同,他说合同里需要添加关于老人的一些条款。 可章大哥不愿意重新签,他找别的理由糊弄,还信誓旦旦地跟周先生保证说,他的母亲身体很健康。 而且,他们有自己的房子,房子就在这不远处,只是老人作息时间跟年轻人不同,她不愿意同住才搬出来。 章大哥还表示,他是一个很孝顺的人,如果母亲不舒服、病重了,他会提前带母亲回家,绝不会让母亲死在外头。 周先生看章大哥那么诚恳,相信了他,也被他孝顺母亲的行为感动到。 之后,重签合同的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2025年9月3日,周先生突然接到章大哥电话,他说他要退租,让周先生回去办理退租手续。 周先生回到自己房里看到家里贴了殡葬装饰,才知道章大哥的母亲已经去世。 后来,他问物业,物业告知,章大哥的母亲病重一个多月了,几天前死在周先生房子里,章先生还对外谎称自己是业主,让他已经过世的母亲在周先生房子里停了两天。 周先生对此气愤不已,他觉得章大哥母亲死在他房里,房屋价值受影响,之后老人使用过的家具周先生全扔了。 周先生希望章大哥能赔偿他半年的租金3000块钱损失费。 可章大哥拒绝了,周先生报警处理,民警认为这是民事纠纷,让他走法律途径。 周先生又找到社区调解,章大哥看到社区工作人员,显得很气愤,态度很不好,坚决不赔钱。 那么,周先生有权跟章大哥索赔吗? 《民法典》第70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在本案中,章大哥与周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房屋用作仓库,但实际却安置母亲居住,改变了房屋约定用途,明显违反该条款。 《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虽然老人病逝并非章大哥主观意愿导致的保管不善,但从社会普遍认知和房屋实际价值影响来看,老人在屋内病逝及停丧两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屋对周先生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与该法条所指的承租人需保障租赁物价值和正常使用效用的精神有契合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或可作为判定章大哥承担责任的参考。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章大哥隐瞒房屋真实用途,违反合同约定;后续隐瞒母亲病重及病逝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周先生知情权,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按照该法条规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周先生要求章大哥赔偿损失具有一定法律依据。 虽然目前法律对于“凶宅”导致房屋价值贬损赔偿无明确统一规定,但从合同约定和履行、承租人义务等角度,周先生的诉求合理合法。 不过,损失具体金额需周先生进一步举证,如提供房屋后续出租困难的相关证明、市场上类似房屋因特殊事件导致价值变化的数据等,以支撑其主张。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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