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刘某在花9880元做了生发项目,两个月后发现头发没长出来,于是要求美容院退款。可对方表示,双方协议签的是半永久发际线,属于纹绣技术,不包括长头发。刘某一怒之下起诉对方,称店家以激活毛囊诱导自己消费,属于消费欺诈,要求退一赔三。 据极目新闻报道,湖北大冶市的刘某,在二零二三年与一家美容院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协议的项目名称是半永久发际线。 协议上还手写,承诺两个月长头发的字样,刘某为这个项目支付了9880元。 两个月以后,刘某认为自己的发际线并没有长出新头发,回到店里要求退款。 店家向刘某解释说,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店里提供半永久发际线项目,属于纹绣技术,并已经向刘某提供了完整的服务,不同意退款。 双方协商无果,刘某到起诉对方,控告店家虚假宣传,并要求退一赔三。 刘某在庭审过程中强调,自己与店家签订的协议上,有承诺两个月长头发的手写字样,并且对方全程都在以激活毛囊的作用来诱导自己,而两个月后却没有任何效果。刘某认为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对方负责人江某则辩称,此协议明确写明的服务项目是半永久发际线,是以纹绣的技术对发际线进行的外观美化,不包括长出新头发的作用。 刘某是自己服务五年的老顾客,对服务一直都很满意。 江某还指出,协议上手写的两个月长出新头发的承诺,是事后刘某的爱人来店里纠缠才加上去的,而且已经向刘某强调,要搭配店里的育发液使用才有效果。 在庭审中,双方对协议中是否包含生发项目,承诺两个月长头发的手写字是何时写上去的,各执一词。对于店家是否对刘某做了诱导,双方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从法律上看,店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还要看双方签订协议的内容和实施的服务是否一致。 1、刘某认为美容院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美容院是盈利性机构,刘某接受的是改善外貌性质的美容项目,属于生活类消费行为,适用于这项法律的规定,这也是刘某提出退一赔三要求的依据。 2、店家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和提供的服务,是否构成对刘某的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其陈述的是虚假的,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导致财产上的损失的行为,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规定的项目是半永久发际线,在美容行业的共同认知中,这一般通常指纹绣类技术。 这是用纹绣的方式对外貌进行改善,和毛发再生的技术有本质的区别。 关于协议上手写的两个月长头发的承诺,刘某和店家都没有证据证明,是签协议时约定好的还是事后补签的。 但这一承诺指的却是店家的育发液的效果,并不是协议本身主项目的约定。因此,店家不具有消费欺诈的行为。 3、美容院是否应该对刘某进行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和的二十条真实全面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并对消费者的询问作解答的义务。 店家在与刘某签订协议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对此项目服务后的效果,采用的技术手段,特别是对纹绣和生发的区别这些关键信息,没有向刘某提供全面清楚的告知, 店家虽不构成消费欺诈的行为,但其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效果不符,构成部分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刘某作为这家店的长期顾客,具备对美容项目的基本认知,把纹绣和生发混为一谈不符合常理,因此刘某自己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经过审理,判令店家返还刘某4500元,驳回了刘某三倍赔偿的请求。 对于这一事件,您还有那些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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