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对情侣入住酒店,房号463,每晚430元,晚上8:30,女子刚洗澡出来,男子坐床上休息,突然大门一响,门被打开,又被关上,又被打开,女子吓懵,男子赶紧到门口询问,开门的人愣住,他住468号房间,可小票上的8字只打上半边,他误以为是463号房间,可男子质疑,为何468门卡能刷开463号房间,女友受到惊吓,要酒店房费全免,赔偿500元,酒店拒绝,给出的理由,令人意外!
张强和女友遭遇了一场意外,他们入住酒店,无故被人刷开了房门,明明是酒店的责任,酒店却推诿责任。
原来,9月6号这天,张强带女友来到酒店,经过登记,他们住进了463号房间,进去之后,俩人收拾东西,晚上8点半左右,女友洗澡出来。
她穿好衣服,打算把头发吹一吹干,张强穿着内衣,此刻正坐在床上休息。
谁知这时,突然听到门口有动静,随即听到滴的一声,是房门被打开的声音。
女友吓了一跳,赶忙往房间深处躲去,房间门又被关住,张强和女友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
可俩人还没反应过来,又是滴的一声,房门又被打开,张强穿好衣服,径直向房门口走了过去。
张强走近一看,门被一条防盗链挡着,并没有被完全打开。
门口站了个客人,看到有人出来,也是一脸疑问,张强问他怎么回事,那人拿出酒店小票,小票上打着468号房间。
可是,那个468的8字,半边没有印上,打眼一看,可不就是463号房间?
客人对他连连道歉,他并不知道自己刷错了房间,他看到小票,就只以为是463号。
张强起了疑惑,客人是无心之举,但是房卡应该是468号房卡,这就奇怪了,为何468号卡能够刷开463号房锁?
如果一张卡随便就能刷开别人的房间,那酒店又该如何保证保证客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张强找前台反映,可工作人员表示,口说无凭,他们酒店,从未出现过类似事情。
工作人员提出,他要去查看监控,可他去了又来,说监控看不到了,时间太晚,领导也不在,要等到第二天才能处理这件事。
张强等不及了,女友被吓得瑟瑟发抖,根本等不到明天,张强提出,要立刻处理,这件事如此吓人,他们今晚已经无法入眠。
可工作人员告诉他说,要他稍候,先回房间休息,一会儿给他回复,可不久之后,工作人员告知,这和酒店没有关系,是锁厂生产的锁有问题。
张强勃然大怒,这是推诿,锁装在你们酒店房门,你们休想推卸责任,今天必须给我个合理的说法!
工作人员立刻又说,经过申请,可以给张强和女友减免300元房费。
张强不予接受!这多亏是8点半的时间,如果是半夜凌晨,都在深睡,有人就这么进来,岂不是更加吓人!
更何况就这一次,已经被吓的不轻,女友到现在都缓不过来,免300元就想了事,还不够他们去看病的钱。
到了后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给他们房费全免,可张强不答应了,要求免房费之外,再赔偿他们500元js损失费!
张强的理由,这500元,就是要酒店承认错误,酒店存在安 全 隐 患,这个钱他们必须赔偿,这是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可酒店坚持,非说是厂家的问题,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张强一气之下,报警处理,警方赶到,对468号客人进行了询问,客人如实回答,他的确用468号房卡刷开了463号的门。
可酒店却说,如果锁厂给张强赔偿,他们才赔,张强气的火冒三丈,酒店竟然如此不负责任。
有人认为,不要找锁的事情,锁不能背锅,酒店无论那个房间,想让开就能开了,有总卡,楼卡,楼层卡,房间卡,只是权限不同而已,根本就是酒店的问题。
也有人说,房费免了就可以了,再闹就是想占便宜,毕竟客人没有进来,只是少许惊吓而已。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468号房卡能刷开463号房间,说明酒店在房卡管理或门锁系统方面存在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入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 密空间。
酒店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使468号客人刷卡打开客人已经入住的房间,侵犯了客人的隐私权,酒店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js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js损害赔偿。
女子受到惊吓,酒店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一定的js损害,综合考虑酒店的过错及损害后果,酒店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免房费等。 张强要求酒店房费全免并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酒店不能以锁厂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最终,酒店向张强赔偿道歉,双方和解,酒店将房费全免,给予了张强500元的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用户75xxx81
国外精神损失费五万
佳宝
卖菜刀的瑟瑟发抖[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