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一女子去海边游泳时,手机不慎落入水中,出现了故障。后女子找维修店修手机,却被商家以烘干、修主板、换屏幕、加传感器为由层层加价,最终花了1720元,但手机却更“废”了。女子找了别的手机店,该店店员告知女子,这手机的的屏幕型号不对、主板也没维修痕迹、还存在频繁自动关机等情况。女子气得报了警指控前一家维修店诈骗,可警方却说这不归他们管,所以没有立案。无奈之下,女子投诉到市监部门,对方却说无法确定是否构成诈骗。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9月4日报道,女子小张(化名)一直听闻三亚的海十分美丽,借着假期的机会,她来到了三亚,准备去海里好好的游个泳,享受下真正的海滩。 8月26日,小张穿着性感的泳衣,将自己的苹果手机揣在兜里,然后来到海边开始游泳。可等她游了一轮后,发现手机滑入了海中被泡了好久。 小张立即将手机拎出来,甩了甩上面的水,然后打开手机界面操作了一番,发现手机十分烫,而且系统没有之前流畅了,十分的卡顿,最后竟卡得直接关机了。 无奈之下,小张到附近找了家手机店请商家帮忙维修。商家检查完后,说要300元烘干。小张立即答应了,随后店主将手机拆开准备烘干,谁知在这个过程中,店主又说小张的手机主板烧了,维修费要1000元。 小张想着300元都已经花了,如果不修好手机,那太不方便了,于是咬牙同意了。 可是等主板修完后,店主又说手机屏幕也坏了,盗版屏幕要400元,正版屏幕要2000元,小张最终选择了盗版的屏幕。 可手机修好后,才开机两分钟就自动关机了。店主又检查了一遍,说手机的传感器坏了,需要200元更换一个。 小张虽然年轻,但也不是傻子,她觉得店主在坑她,所以拒绝再次加价,付了1720元就拿着手机走人了。 在离开手机店后,小张越想越气,于是又去找了一家比较远的手机店检测,这家手机店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完毕后,称小张的手机听筒被拆了,主板压根就没有维修的痕迹,就连屏幕型号也不对,和小张的手机不是一个型号的。 店员提醒小张,她可能被骗了,这让小张气得直接报了警,想让警方给自己主持公道,可没想到民警却说这是消费纠纷,不归警方管辖。 无奈之下,女子又投诉到市监部门,得到的回复却是:“目前正在调查,暂时不能定性为诈骗”。 如今,涉事手机店关门了,店主连电话都不敢接。小张想了想,除了起诉好像也没什么更好的办法了。 从法律上来说,手机店店主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如果按照第二家手机店的店员所说,小张的手机主板没有维修过的痕迹,那就说明店主明显就是欺骗了小张,且虚构了事实。 同时,第二家手机店店员说小张的手机听筒被换了,但店主却从未提及听筒有问题,那就店主的行为就属于盗窃。 因此,店主的行为属于诈骗和盗窃。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也就是说,如果仅从盗窃和诈骗的金额上来看,手机店店主的行为不至于构成犯罪。 但是构成诈骗和盗窃不仅包含数额犯,还包含了行为犯,即二年内有三次以上盗窃、诈骗行为的,仍可以按照犯罪处理。 因此,警方应当在调查清楚后,再给小张一个是否认定罪名的准确答复以及解释,而不是一上来就拒绝管理。而且即便店主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但他具有盗窃和诈骗的行为。 即便店主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应当对其予以治安处罚。 其次,店主的行为涉及侵犯小张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店主将一块其他手机型号的手机屏幕给小张的手机换上了,这显然侵犯了小张的知情权。 至于店主是否涉及消费欺诈,需要进一步调查。比如:用次品零件来冒充正品零件等。 最后,希望当地警方和市监部门积极介入处理此事,以杜绝类似的现象持续发展。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海南三亚,一女子去海边游泳时,手机不慎落入水中,出现了故障。后女子找维修店修手机
雷雷说趣
2025-09-10 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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