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男子得知朋友表弟40岁了还没媳妇,给他介绍了一名女子,5个月过去,两

托托说事 2025-09-09 20:47:17

河南三门峡,男子得知朋友表弟40岁了还没媳妇,给他介绍了一名女子,5个月过去,两人都没信,男子以为这事没成,又给对方介绍了一个姑娘,对方也答应了。可没想到,男子无意间刷到,朋友表弟和之前的女子已经领证结婚了,他联系对方,要求对方给6000元谢媒礼,可对方却说:结婚证领了跟你没半点关系,你跟我们说的压根没成,我们自己刷视频联系上的。 崔先生是从事婚庆工作的,平时也做些说媒的业务。 2025年3月,他得知朋友的表弟40岁了,还没有媳妇,也没有结过婚,家里人都急坏了,四处托人帮忙介绍对象。 他找到了一个合适的人选,女方41岁,离异带着2个孩子,是卖红薯面条的,而男方是个面点师,他觉得两人的条件还算匹配,就兴冲冲带着男方去跟女子见了面。 同时,他跟朋友说好了,让朋友表弟先交299元的会员,如果两人成了,订婚后给2999元,两人领证结婚之后再给2999元的介绍费。 见面之后,崔先生一直等着男方和女方的好消息,可左等右等,都没有等到信儿,他以为两人看上对眼,没成,于是,他又马不停蹄的给朋友表弟介绍了另外一个人,对方也答应了。 可8月25日上午,崔先生闲来无事刷短视频,无意间刷到了男方和女方领了结婚证的视频,他开心坏了,急忙跟对方发去了贺喜的信息,对方没回。 他又给男方打电话,可对方始终不接,崔先生傻眼了,对方明显是不想给钱了。 崔先生又联系了男方的表姐,想问问男方在县城的家到底住哪儿,可男方表姐却说自己也不知道表弟家具体在哪儿,她自己也没去过。 对于朋友的说法,崔先生一个字都不信,实在没办法,他只好找来了记者,一起前往男方所在的村子,在村里的帮助下,他们终于联系上了对方。 男子媳妇承认崔先生确实给他们引路了,可崔先生给他们介绍的时候,他们压根就没成,见面没几天就把联系方式给删了,两人是3个月后,在网络上刷到对方,才重新认识见面的,他们领证跟崔先生没半点关系。 崔先生也急了:你俩不是通过我,你俩咋认识的,你说吧!你俩删没删自己心里都知道。 他指责对方过河拆迁,忘恩负义,如果没有自己,他们也不能持证上岗。 男子媳妇却说:你说让我们少给点可以,但6000块钱绝对不可能给。 经过一番协商,两人最终转了2000元给崔先生。 给人介绍对象,收取费用合理吗? 崔先生作为媒人,与男方表姐达成了口头约定,明确了收费的标准和条件,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关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崔先生为男方和女方提供了相识的机会,完成了居间合同中的部分义务,尽管女方解释说崔先生给他们介绍时,两人没成,两人后来是在网络上认识的,见面后才发现是彼此,可这个说法让人难以信服。 媒人收取的介绍费应当是事先与委托人约定的,并且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并且要避免利用媒人身份进行欺诈、勒索等非法行为。 在这个事件中,崔先生带男子去跟女方见面时,有跟男子表姐说了自己会收取介绍费,如果男子家当时有异议,应当提出来。 男子和女子通过崔先生的介绍,认识后并领取了结婚证,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崔先生也是正常的,但是这笔费用需要合理,且需要遵循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如果服务与收费严重不对等,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给人介绍对象,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但是不能狮子大张口,借婚姻索取财物。 有人觉得崔先生收取对方299+2999+2999+6297元的介绍费很合理,比起那种动不动上万元的已经很良心了,既然是说好的费用,就要给,躲着别人、不接电话就不合适了。 但是也有人说既然是朋友的表弟,多少是别人的心意,给多给少都无所谓了,但是一分不给,确实说不过去。 最终对方转了2000元给崔先生,崔先生也觉得钱可以商量,但是新人不能过河拆桥。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关注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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