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男子与女友入住全季酒店463房,女友刚沐浴完身着睡衣,男子仅着内衣卧

洋仔说法 2025-09-08 19:42:37

江苏南京,一男子与女友入住全季酒店463房,女友刚沐浴完身着睡衣,男子仅着内衣卧床,不料,房门突然被陌生男子刷开。惊魂未定下沟通,才知对方是468房客,因酒店房卡小票上"468"的"8"字印刷模糊,误认作"463"而错刷房门。酒店前台起初矢口否认,搪塞"需调监控""领导不在",后推诿系"门锁厂家问题"。男子果断报警,在警方见证下,468房客承认事实。经交涉,酒店选择道歉、退钱和补偿。   据悉,2025年9月6日,张强(化名)与女友怀着对短暂休憩的期待,入住了某商圈的全季酒店,他们办理完手续,拿到了463房间的房卡。   晚上8点50分左右,两人在房间内休息,张强的女友刚洗完澡,身着睡衣,而张强本人也只穿着内衣,正慵懒地躺在床上休息。   然而,这份宁静被一声尖锐的“嘀”声和随之而来的门把手转动声猛然打破。   突然,房门从外面刷开了,一条门缝赫然出现,万幸的是,出于基本的安全习惯,他们入住后挂上了房门内侧的防盗链。   正是这根小小的金属链,在门被推开数寸后死死卡住,阻止了门外之人长驱直入。   此刻,门内外的双方都惊呆了。   门外的人似乎也愣了一下,关上门,但几秒钟后,又尝试再次刷开。   惊恐万分的张强立刻冲到门边,通过门缝与门外的不速之客沟通。   经沟通得知,对方是住在468房间的客人,对方展示了自己的房卡小票,上面打印的房号“468”中的数字“8”印刷模糊,下半部分几乎不可见,使其看上去极似“463”。   这位客人并非心怀不轨,只是一场因房卡信息不清而导致的严重误会。   尽管真相大白,但张强和女友的惊吓并未平息,试想,若未挂上防盗链,后果不堪设想。   他们立即前往酒店前台投诉,要求酒店给出解释和处理方案。   但酒店的初步反应却令人失望,前台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的回应是“不可能”,表示需要查监控。   随后又改口称“监控看不到”、“领导不在,明天再处理”。   在张强的坚持下,一位所谓的负责人打来电话,却将责任推诿给“门锁厂家”,声称是门锁的技术故障导致了误刷。   酒店的态度让张强感到愤怒,他要求全额免除430元的房费,还提出了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酒店方则一度表示,除非门锁厂家赔偿他们,否则他们不会赔偿张强。   沟通无果后,张强选择了报警。   在警方介入下,468房间的客人当场承认确用自己的房卡刷开了463的房门。   9月7日下午,酒店方最终改变了态度,提出全额退还当晚房费430元,并额外支付500元作为补偿。   而张强接受了这一方案。   有人说,个人觉得当事人有点得理不饶人了,对方客人不是故意的,也没造成实质性的身体伤害,酒店退费又补偿,诚意够了。   也有人说,当事人不应该和解,而是应该积极用法律维权,让酒店意识到问题严重性。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强付费入住全季酒店,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其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客房及服务,而其中重要一项是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其他客人的房卡竟能刷开非所属房间的门,这直接证明了酒店的门锁系统存在重大技术故障或管理漏洞。   而房卡小票印刷模糊,导致客人辨识错误,这反映了酒店在细节管理上的疏忽,也是导致本次事件的直接诱因之一。   在事件发生后,酒店前台先是质疑消费者,后又推诿拖延,试图将责任转嫁给“门锁厂家”。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更加剧了消费者的心理恐慌和不信任感,构成了对张强的二次伤害。   可见,酒店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违反了住宿服务合同的根本约定,张强有权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同时,酒店的过错还导致第三人侵害了张强及其女友的隐私权以及安宁权,构成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张强有权选择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因此,张强提出的“退房费”和“赔偿500元精神损失”的诉求,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此外,酒店试图将责任推给“门锁厂家”,这是典型的推卸责任,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酒店必须首先向张强承担责任,酒店在赔偿了张强之后,可以依据其与厂家之间的合同,再向厂家进行追偿。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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