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道!”云南昆明,女子在饭店打工不足半月,便被老板从服务员提拔为收银员。之后老板借机要与女子发生关系,但遭到了拒绝。谁知老板立即口头表示要开除女子,次日老板就把1210元的工资给结清了。老板:白提拔你了!
(来源:大河报、文中皆为化名)
11月24日,林某为了加强团队凝聚力,在店里组织了一场员工团建。聚餐气氛热烈,大家畅谈欢笑,一直持续到了深夜。然而,在聚餐接近尾声时,林某却突然以有工作要谈为由单独留下了温晴。
随着同事们一个个离去,饭店大堂逐渐安静下来。这时,林某提出要送送温晴,二人一边走一边聊天。然而,突然之间,林某强行抓住了温晴的手。温晴顿时慌了神,她向后退了几步,并表示自己可以骑车回家,不需要送了。林某见温晴有些抵触,便未再进一步,而是直接同意了让她自行回家。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温晴回到家后,林某又突然发来信息,上面是林某家的地址,并暗示温晴独自前来。温晴顿时明白林某想要干嘛,她立即回复并婉拒了林某。但几分钟后,林某却发来信息说:“没事,那就算了,就算我白提拔你了,明天不用来了,工资我会给你结清的。” 温晴原本以为林某只是喝多了开玩笑,但第二天到饭店准备上班时,却突然收到了林某转来的1210元工资,随后就被开除了。
这起事件引发了广泛讨论。首先,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根据定义,性骚扰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的行为。如果林某已经结婚,那么他如此暗示温晴,且温晴明显对林某比较排斥,这种情况就属于性骚扰。但如果林某是单身,那他也有追求爱情的权利,虽然温晴对林某的言语和行为感到不适,但林某并没有作出过分举动,所以就不能算是性骚扰。然而,无论林某是否单身,他的行为都已经让温晴感到不适和困扰。
其次,林某因为温晴的拒绝而将其开除,这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温晴并没有这些规定所对应的行为,她只是拒绝了林某的追求而已。因此,林某开除温晴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雇。
由于温晴已经工作了大半个月,还不满半年,所以应当按照半个月的工资发放经济补偿。而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解雇需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因此,温晴有权要求林某在扣除已支付的1210元工资后,将其他经济补偿金支付到位。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性骚扰和违法解雇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应该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违法解雇行为,都应该依法予以惩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龙哥打球
古人说的好: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