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大爷办了一张存折并存入1000元,22年后找到存折,满心欢喜去银行取钱,结果被银行告知,只剩0.8元。大爷懵了,遂与银行理论。银行解释,大爷办的是一折一卡业务,虽然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但是银行流水有记录。大爷则表示银行当时只给了自己一张存折,没有银行卡,认为银行是监守自盗。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2024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气氛严肃。沈阳的王先生坐在原告席上,手里紧紧攥着一本存折。 而在被告席上,银行方的律师显得理直气壮,反复强调着一句话:“我们的系统流水显示,钱早在二十年前就取走了,电子数据具有绝对权威性。” 案由很简单:王先生拿着存折去取钱,22年前存入的1000元,如今余额竟只剩8毛。 面对银行“系统无误”的强硬态度,王先生情绪激动地反驳:“这22年我连存折都没动过,更没取过一分钱,钱怎么可能自己‘长腿’跑了?” 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而这起纠纷的根源,还要追溯到2002年。 那时的1000元,对于普通人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备用金。在他看来,存折在,钱就在。 他从未想过,这笔钱会因为一种他从未见过的“银行卡”,而在两年内悄然蒸发。 回到庭审现场,银行拿出了关键证据,一套详细的电子流水。记录显示,在2002年到2004年间,这1000元被分多次通过ATM机取走。 在ATM机上刷卡取款,纸质存折上确实不会留下物理打印的痕迹。这意味着,王先生是在用银行卡取钱。 这套逻辑看似天衣无缝,却被法院的一个问题击中了死穴,既然是刷卡取钱,那么请证明,那张配套的银行卡确实交到了王先生手里。 面对法官的问询,银行陷入了沉默。他们拿不出王先生当年的开户申请书,更找不出那张银行卡的领卡确认签字。 没有这些原始凭证,银行口中所谓的“刷卡记录”,只能证明“钱没了”,却不能证明“钱是被王先生取走的”。 眼看证据链断裂,银行又抛出了第二个理由,根据规章,相关交易资料保存五年即可销毁。二十多年前的凭证找不到了,符合程序,不应由银行承担责任。 然而,沈阳中院的法官当场予以有力驳斥。法院明确指出,五年保存期限针对的是日常交易流水,而开户申请书、领卡确认单属于金融契约的基础文件。 这是证明双方储蓄合同关系、证明银行履行了交付义务的关键依据,应当长期甚至永久保存。 法律的逻辑在这里非常清晰,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管理失职导致证据缺失,这种风险绝不能转嫁给弱势的储户。 最终,沈阳中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银行因无法证明曾向王先生交付过银行卡,也无法证明取款行为系王先生本人或其授权所为,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判决银行全额赔付王先生本金1000元及二十多年的相应利息。 这起案例深刻地提醒了我们,在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系统记录虽然高效,但绝非凌驾于事实之上的“绝对真理”。 如果银行可以动辄以“技术升级”或“档案销毁”为由规避责任,那么民众对金融系统的信任基石将会崩塌。 法律之所以站在王先生这一边,是因为它守护的是最基本的金融公平。不管技术如何更迭,管理必须合规,契约必须尊重,证据才是铁律。 同时也提醒每一位储户,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务必留存好原始凭证。因为在那叠厚厚的档案里,藏着你财产安全最后的防火墙。 信息来源:《存折里的钱是如何消失的》,检查日报社,2024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