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辽宁省政府机关大院的哨兵击毙了一个可疑人员,谁知,案件水落石出后,这个哨兵非但没被嘉奖,还被判处死刑! 哨兵叫张振国,河北承德人,那年刚满20岁。 张振国的老家在承德深山里,父亲是抗美援朝退伍老兵,腿上留着弹片伤疤,从小就教他“守土有责”。1979年冬天,19岁的他揣着全村凑的5块钱路费参军,临走时母亲塞给他一把自家晒的干辣椒,说“站岗冷了嚼两颗”。在部队里,他训练永远是最刻苦的那个,实弹射击次次满分,班长总说“这小子眼里有股狠劲,适合守要害”。1980年3月,他被分配到辽宁省政府机关大院执勤,每月6块钱津贴全寄回家,信里总说“这里吃得好、睡得暖,你们放心”。谁也没想到,三个月后,一场执勤意外会彻底改写他的人生。 那天是1980年6月17日深夜,沈阳的夏夜带着湿气,张振国已经在岗亭值守了4个小时。按照规定,机关大院夜间实行双人值守,但另一名哨兵因为急性阑尾炎住院,治保会一时抽不出人手补位——这在当时很常见,改革开放初期基层治保组织普遍缺人,有的单位甚至出现“一人多岗”的情况。凌晨1点多,他发现一名男子鬼鬼祟祟绕着大院围墙打转,手里似乎攥着东西。张振国立刻喝止,要求对方出示证件,男子不仅不配合,反而加快脚步冲向大院西侧的物资仓库。 “站住!再动我开枪了!”张振国举枪警告,男子却突然转身,从怀里掏出一根铁棍挥舞着扑过来。他后来在笔录里说,当时脑子里只剩父亲的话“遇到坏人不能怂”,加上之前大院刚发生过物资失窃案,他以为对方是惯犯。枪声在寂静的夜里格外刺耳,男子应声倒地,送到医院时已经没了生命体征。让张振国没想到的是,后续调查显示,死者只是附近工厂的下岗工人,因为家境贫寒,想偷点仓库里的废铁换钱,铁棍是他用来撬锁的工具。 更关键的是,1980年适用的还是1979年刑法,其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十分严格,没有“特殊防卫”条款,强调“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务人员使用武器的认定尤为谨慎,加上那年全国正在开展社会治安整顿,检察机关强调“分清罪与非罪界限”,张振国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他的部队多次为他申诉,说他是履行职责,却没能改变判决结果。 张振国的母亲接到判决书时,正在地里种玉米,手里的锄头“哐当”掉在地上。她变卖了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千里迢迢赶到沈阳,却只见到儿子一面。张振国隔着铁窗哭着说“妈,我没做错”,母亲只是反复念叨“咱不后悔,守规矩没毛病”。这个案件在当时引发了不小的讨论,有人觉得哨兵执勤不易,也有人认为杀人必须偿命,争议的核心其实是“公务人员履职边界”与“公民生命权”的平衡。 放在今天看,这个案件充满了时代印记。1997年刑法修订后,增加了特殊防卫条款,明确“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而1980年时,基层治安力量薄弱、法律条款不完善,这些客观条件都让张振国的悲剧成为必然。他的遭遇也推动了后续相关法规的完善,比如公务人员使用武器的具体规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等,都在实践中不断细化。 一个20岁的青年,怀揣着对职责的敬畏,却因为时代的局限付出了生命代价。这起案件不仅是一个人的悲剧,更折射出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磨合过程。我们今天能享受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正是因为有无数这样的案例在推动着制度进步。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