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月子中心和月嫂就不干人事儿!”广东深圳,女子生完孩子住在月子中心,结果孩子才

每日案论 2026-01-29 10:33:29

“这月子中心和月嫂就不干人事儿!”广东深圳,女子生完孩子住在月子中心,结果孩子才6天,月嫂抱孩子时,居然让孩子掉落在地上,检查发现,孩子颅内出血,这可吓坏了女子一家人,他们找月子中心理论,老板一开始的时候,承诺会百分百负责,然而过了一段时间,他宣布破产了,还理直气壮说地:我申请破产了,你找我的律师去。 这简直就不是人干的事情,出生才6天大的婴儿,月嫂抱着这么小的孩子,居然都抱不稳,月嫂是放下锄头就来当月嫂的吗?月子中心的老板又怎能如此不负责任,这么小的孩子,颅内出血,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以后身体会出现什么症状,这都是未知数,他怎么能宣布破产,推卸责任? 说起这件事,婴儿的爷爷非常痛心,他回忆了这件事的经过。 他的儿媳妇,害怕自己坐月子的时候,婆家人不能好好地照顾她,也担心家人照顾不好孩子。 为了让自己的身体赶紧康复,为了孩子能够得到专业的照顾,让她安心地坐月子,她生完孩子就选择住月子中心。 林先生也是尊重儿媳妇的选择,毕竟生孩子的是儿媳妇,受苦的是儿媳妇,坐月子的也是儿媳妇,只有儿媳妇好好坐月子,心情开心了,身体康复了,以后才能好好地带孩子,作为公公,他只能尊重儿媳妇。 当孩子哇的一声,呱呱坠地,孩子的到来,给林先生一家带来了许多欢乐,看着孩子那可爱的小模样,一家人都恨不得把孩子捧在手心上。 不过儿媳妇既然选择坐月子中心了,孩子也只能由月嫂来照顾。 就这样,林先生的儿媳妇在月子中心,放心地坐月子,孩子也放心地由月嫂帮带,在林先生的儿媳妇看来,有这么专业的月嫂帮带着孩子,可以随心所欲地休息了。 可才6天时间,就在她睡觉中,她听到啪的一声,随后又听到哇的一声,孩子哭起来了。 林先生的儿媳妇这才惊醒过来,转过头来,又看到了让她心碎的一幕,孩子居然掉落在地上了。 月嫂不知所措地说了一声:“孩子掉下去了!” 看着孩子撕心裂肺地哭,林先生和儿媳妇都非常心痛,也非常害怕,这么小的孩子,就这么重重地摔落在地上,这多危险啊! 他们马上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让他们更是恐惶不安,孩子竟然颅内出血。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这非常危险,就算处理了孩子颅内出血的问题,孩子未来的成长,是否有后遗症,这都是一个未知数。 发生这样的事情,林先生和儿媳妇当然心痛,他们当然要追究这件事,他们找到了月子中心的老板。 还好,一开始找老板协商的时候,老板口口声声承诺,他们会百分百的负责。 有了这承诺,林先生和儿媳妇都松了一口气,只要他们愿意负责,林先生的儿媳妇还能好好坐月子,他们也不用太担忧以后的费用问题。 然而,他们没想到,才过了一段时间,月子中心要闭店了,他们慌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他们马上去了解,这才知道老板居然突然宣布破产了。 好好的月子中心,怎么说破产就破产,很显然,老板想逃避责任,不想对孩子负责。 一看这老板跟月嫂一样,干的都不是人干的事,林先生气愤了,又去找这个老板理论。结果这个老板说:“我已经申请了破产,有什么找我的律师去,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很显然,月子中心的老板想用破产来应对这件事情,他们就不想对孩子负责。 孩子还那么小,未来有非常多的不确定,颅内出血,到底会对孩子带来多大的伤害,林先生一家人都无法想象。 现在又遇到不干人事的月嫂和月子中心,他们真的气愤又无奈。 林先生看着才刚出生不久的孩子,他一想起这件事就焦急万分,晚上翻来覆去睡不着,他就想赶紧解决这件事情,好让儿媳妇坐好月子。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林先生该怎么办呢? 首先,月嫂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摔落在地,这是她的失误,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颅内出血,未来有可能会留下后遗症,未来治疗的费用可能也很高,所以老板才想破产逃避责任。 其次,林先生的儿媳妇已经和月子中心构成合同关系,那么孩子在月子中心遭到人身损害,月子中心就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今月子中心申请破产,就是想推卸责任,对于这件事,林先生可以追究到底。 现在,好在街道的工作人员也在努力帮忙,他们全程跟进这件事,他们说会处理好每一件事的。 希望在他们的帮助下,林先生家的事情,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那么你对这样的月嫂,这样的月子中心,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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