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做家政阿姨,到一户人家说好只照顾老人,每月工资5000元,女子尽心尽力,谁知老人有7个女儿,其中2个住在附近,她们天天过来蹭饭,女子工作量翻了一倍,可女儿认为,既然花钱请了阿姨,不用白不用,女子忍无可忍,立刻下户走人。 一女子来自河南,到杭州已经定居了2年,她闲着也是闲着,就想趁着年轻,多工作几年。 女子经人介绍,来到了一户人家应聘家政阿姨,这家户主是一位老人,老人上了年纪,平时身边离不开人。 雇主和女子谈得十分清楚,工作内容就是单纯的照顾老人,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做饭,打扫,陪老人聊天解闷,都是她的工作范围,每月工资 5000元,女子接受,她完全胜任。 女子收拾东西,当天就来到了老人家里,她挽起袖子,洗洗涮涮,房间变得窗明几净。 她早上起来,先把屋子打扫干净,然后洗菜摘菜,根据老人的口味,精心准备一日三餐。 饭后时光,她陪着老人在小区里散步,聊着家常,老人对她非常的喜爱。 可是不久,女子发现,老人有7个女儿,女儿已经成家,其中两位,就住在老人家的附近。 不久之后,两个女儿来探望老人,她们看到老人健康,对女子称赞,对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 可聊着聊着,到了吃饭的时间,女子来到厨房,赶紧开始准备做饭。 两女儿聊的高兴,丝毫没有离开的意思,女子多备了菜肴,很快做好,摆了一桌,几个人吃的是不停的称赞。 她们吃完喝完,拍拍手转身离去,剩下一堆碗筷,又让女子收拾了半天。 女子忙完,已经累的腰酸背疼,她擦一擦汗,又要给老人洗洗涮涮。 女子没有多想,以为这只是偶然事件,然而到了周末,俩女儿又来家里看看。 她们打着探望老人的旗号,连续几天都留在家里吃饭,她们吃完之后,依旧是啥也不管,扭头就走,留下一片的狼藉,女子又得收拾半天。 到了最后,这两个女儿来是越来越勤,从每周一次到两次,变成了天天都来蹭饭。 她们一来,家里瞬间就热闹起来,两个人嘴上不停,叽叽喳喳,说着说那,可是她们没有一个人来厨房帮忙做饭。 在她们看来,既然我家掏了工资,不用白不用,为啥就不能多做俩人的饭? 再说了,买菜买肉,那可都是我家的钱,你只是个阿姨,你拿了工资,就该老老实实的给我们做饭。 从此以后,女子的工作量大大的增加,不但要多做两个人饭,多刷两个人碗,那两个女儿啥也不干。 她们还挑挑剔剔,这里不对,那里不好,今天饭没味道,明天又嫌甜咸。 女子工作量翻了一倍,原本只要准备老人的饭,现在变成做一大家子人的饭。 女子忙得晕头转向,除了做饭,她们吃完饭后也不帮忙收拾碗筷。 桌子上一堆脏盘脏碗,她们似乎都看不见,女子做完,还得给她们收拾,洗碗刷碗,还要再打扫地面。 沙发被坐的乱七八糟,茶几上更是一片混乱,等一切收拾完毕,女子又开始给老人捏腿捶背。 女子忍了一阵,发现她做的一切,在老人女儿看来,变得理所当然。 每天从早到晚,女子没有停歇的时候,她忍无可忍,小心翼翼跟一个女儿提了一下,说自己每天的工作量太大了,有点忙不过来。 没想到那个女儿一脸不屑:“我们花钱请你来,不就是让你干活的吗?你要是不想干,有的是人想干。” 女子听了这话,心里又气又委屈,当初约定,她来只是照顾老人。 可现在的情况,却变成了要照顾一大家子人,还得不到理解,也得不到尊重。 她思来想去,觉得干不下去,她要辞职,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老人。 老人不舍,流着眼泪挽留着她,女子也不舍,老人的心情她能理解。 可是,她接受不了,这份工作实在没法再干下去了。 李姐离开,心里顿时轻松起来,这家的老人没有问题,对她也好,她也在心里对老人不舍。 可是,她没办法,雇主家人太多了,家庭实在太复杂了。 但是,也不是每个雇主都是这样,有的雇主就非常的诚信。 说好的工作就按说好的来,即便是家人留下吃饭,也不会只让阿姨一个人忙活。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女子与老人约定仅照顾老人,该约定合法有效,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增加工作内容。 女子和老人的约定是只照顾老人,这是双方的核心合同义务。 老人女儿天天蹭饭导致女子工作量骤增,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既不合约定也不合法。 家政阿姨拿5000元是照顾老人的报酬,不是伺候一大家子的钱。 既然与女儿沟通无果,女子已经无法实现当初单纯照顾老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女子有权解除约定。 女子知道,还有很多像她一样的家政阿姨,她们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收入,她们希望得到的是理解尊重,而不是无端的指责和过度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