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男子丧偶独居,与4个子女分开住,后与一女子谈男女朋友。一日在女子家,两

小栗子看法 2026-01-20 21:33:00

山西太原,男子丧偶独居,与4个子女分开住,后与一女子谈男女朋友。一日在女子家,两人一番云雨后,男子身体不适,意识不清。女子未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叫来几个朋友,在朋友提醒下打了120电话,后又说病人无需急救,退回了120,她与4名朋友将男子送回家中便离开了。4天后,男子儿子才发现其死于家中,子女将其火化后在小区监控发现,是女子等人将其送回便匆匆离去。4子女觉得父亲的死与他们有关,于是将女子及其朋友等5人告上法庭,索赔31万并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意很意外! 丧偶多年的杨某一直独居,4个子女们各自成家后,他的生活虽平静却也孤单。 直到认识了女子李某,两人情投意合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杨某的生活才多了几分色彩。 2023年5月7日,杨某像往常一样来到李某家中约会,可谁也没想到,一场亲密接触后竟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两人一番云雨后没多久,杨某突然脸色苍白,浑身不适,很快便意识模糊,瘫倒在地。 眼前男友不省人事,李某瞬间慌了神,不知如何是好。 或许是害怕事情传出去影响名声,或许是对突发状况手足无措,她没第一时间想到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给朋友们打去电话,请求帮忙。 宋某找赶到,他一眼就看出杨某情况危急,当即提醒李某:赶紧打120啊,这可不是小事!在宋某的催促下,李某才拨通了急救电话。 120调度中心明确告知:不要移动病人,等待医护人员到场! 可还没等120赶来,李某又改变了主意,竟再次拨打120,谎称病人已不需要急救,让救护车不用来了。 随后,她又联系了另外3个朋友,其中一人还开车带着他们一同赶来。 那时杨某依然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李某与4个朋友决定一起将杨某送回他家。 李某、宋某及其他3人将杨某抬进他家后,并未为他送医救治,也未告知他的儿女,便匆忙离开。 另一边,杨某的4个子女们并不知父亲正处于生死边缘。 由于父亲平时独居且身体尚可,子女们并未每天探望,只有周末才回来看望他。 直到5月10日,杨某的儿子因多次给父亲打电话皆无人接,联系不上父亲,心里隐隐不安,赶回家查看,才发现父亲早已没了生命体征。 突如其来的噩耗让整个家庭陷入悲痛,子女们强忍悲痛处理后事,将父亲的遗体火化。 他们越想越觉得父亲死的蹊跷,便去物业查看小区监控,想弄清父亲离世前的情况。 监控画面里的一幕让子女们愤怒不已:画面中,父亲毫无生气地被几个人抬下车,送进家中,便匆匆离开。 通过辨认,子女们认出其中有父亲女友李某,他们无法接受,父亲身体那种状态就给送回来,不仅没及时送医,连电话都没打一个。 当时哪怕打个电话通知我们,或将我爸送医院,也不至于天人永隔啊!杨某的儿子难抑满腹悲痛,认为父亲死的太冤了! 悲愤之下,杨某的四名子女选择了报案。 2024年4月16日,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理由是: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某的不作为行为与杨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这个结果让4子女们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间接导致了父亲的死亡,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宋某、及其他3个朋友告上法院,要求5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虽李某等人存在未及时送医、擅自送回家、取消急救等过错行为,且杨某死亡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但死者子女必须证明李某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杨某的死亡。 法医鉴定或医学鉴定未能证明杨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延误、不当处置,无法证明如果当时送医,杨某就一定能存活。 因此,法院驳回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基于实际损害的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作为杨某的女友,在其病危时未及时采取最低限度的救助义务,反而取消急救、擅自送其回家,过错最为严重。 宋某虽提醒过拨打120,但在李某取消急救时未加阻止,反而参与送医,违背了互助价值观。 其他3个朋友在明知杨某状态不正常的情况下,未建议送医或通知家属,同样违反了善良互助的公序良俗。 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杀死”杨某,但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具有明显的道德可谴责性。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宋某等4人各赔偿2500元,共计5万元。并且5人要向杨某的4名子女赔礼道歉。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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